離婚的人,雙方財產如何分配,並且一方有兒女,另一方不要兒女

2022-05-25 00:00:14 字數 5613 閱讀 4235

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倆離婚時,需要雙方本著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出發,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兩位共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分配他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一方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分割共有財產的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土森潤

原則誰要孩子財產是誰的!不要孩的淨身出戶!

離婚前一方將共有的財產全部轉移,另一方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3樓:螞蟻掌上觀

離婚時一方企圖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也就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現該事實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請。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對方轉移財產的,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建議當事人在起訴前做好相關的證據的蒐集工作。

如果由於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辦法蒐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有權向個人和單位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能拒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檢法可以向銀行要求提供對方的賬戶資訊和流水資訊,以確定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4樓:匿名使用者

有不少的離婚當事人,特別是女性在離婚時會遇到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轉移財產的情形一般有:轉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轉移一般物品;私自**房產;低價**夫妻共同財產等。

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製作虛假欠條;虛報開支;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1、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帳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取向和用途,稽核其轉款的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要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於低價**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示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者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對於超過五萬元以上的借款,僅有夫妻一方的簽字,且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可以直接主張其無效。

法律規定,轉移財產或者惡意負債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部分或少分財產。

離婚中三個子女都歸男方,那麼財產該怎麼分配

5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這樣的情況財產肯定會給男方多一些的,因為他要養育孩子。

6樓:xiao彭

這個要看你們有多少財產,財產分配要夫妻之間協商著來的。

如果3個孩子都給男方撫養的話,那麼財產男方要多分一些,畢竟還有3個孩子。

女方要支付3個孩子的撫養費,如果不需要每個月支付的話,可以一次性支付。

就是從分配的財產中扣除撫養費的部分,這個都是要雙方坐下來好好協商的。

建議可以請當地的律師去諮詢一下,看如何分配財產比較公平些,希望你們可以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處理事情。

7樓:李春華律師

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

有三個孩子,離婚女方帶兩個,財產怎麼分配

8樓:上海笙銘律師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樓:八三老人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平均分割。

10樓:侯真心求學

一人一半。撫養費另算

11樓:血染江山的畫筆

孩子和財產無關,只是撫養費問題

夫婦雙方離婚,財產和兒女如何分配?

12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1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只有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

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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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妻子身體不好,如果喪失勞動能力,男方在離婚之後有扶助義務 久治不愈的嚴重疾病,南方也有扶助義務 如果屬於可 疾病或常見不可 疾病男方無扶助義務。2 妻子有無工作,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條件。3 家暴需要有證據,如果有確實的證據,可以要求男方給予適當精神損害賠償 男方屬於有過錯,應當少分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