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特許經營權是屬於公司資產嗎,特許經營權能否作為出資

2022-06-04 13:45:13 字數 4947 閱讀 9134

1樓:熱心法律人

1、特許經營權時針對特別的人特別的事頒發的經營許可權。在事例中指你個人的經營許可,成立公司後公司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應該不具特許經營權吧?建議你去問一下。

2、無形資產一般指商譽品牌等,不能被評估作為註冊資本,因為他們是靠企業自身實力、產品質量支撐,具有很大的可變性。而專利權、商標權時可以被評估計入註冊資本的。個人認為不算嚴格的無形資產。

3、特許經營權轉讓須符合法律規定,並取得相關部門批准,不是雙方之間的合同就能解決的。如果批准轉讓你可以要求公司以股權的形式支付對價,這樣你也實際取得了股權只是操作問題。

4、如果不能轉讓你可以登記註冊個體戶,然後與新成立的公司成立合夥制企業或聯營,這樣你同樣取得了股權,且特許經營權還屬於你個人。

以上僅供參考

2樓:巽離艮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屬不屬於無形資產得看其是否滿足得以確認的條件: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祕密、配方、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所以特許經營屬於公司的無形資產。他和公司資產密切相關。因為是你取得的特許經營權,你可以在公司股東內部進行商量,它也是屬於你的投資成本。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公司資產 無形資產一般指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 但是具體操作中還是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4樓:南京張磊律師

您好:特許經營權不能作為公司的出資形式。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中的無形資產指的是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專利權。但這些必須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

特許經營權能否作為出資

5樓:我欲去遠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擴充套件資料:

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6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於2023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形式作了更為寬泛和靈活的規定。依據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只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均可作為合法出資:1)可以用貨幣估價,並2)可以依法轉讓。

這無疑將極大的方便和鼓勵廣大臺商在大陸進一步投資。那麼參照中國新《公司法》規定,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外商在中國設立公司時合法的出資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許經營權在大陸存在兩種:1)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如市政公用事業中的巴士、水電**及地鐵等;2)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麥當勞快餐及眾多臺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

依照大陸有關法規,如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許多省市的特許經營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樣一來,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沒有滿足新《公司法》的條件2「可以依法轉讓」,自然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無法作為股東的出資而被大陸工商部門所認定。由於市政公用事業事關國計民生,每一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都要求申請者符合嚴格的條件。

如果該特許經營權可以被作為出資轉至一個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對國計民生及**形象都將會產生負面影響。  再看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由於中國現在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條件2。

再加上該種特許經營權一般均涉及到與經營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且一般都較為著名,所以在實踐中對該進行貨幣估價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麥當勞快餐特許經營權。這樣,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對出資的兩個條件。是否這樣就可以作為出資了呢?

答案還是不能。因為中國法出多門,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並不代表在實踐中就可行。由於在中國設立公司尚需要經過工商登記和稽核,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要成為出資還須符合工商登記管理規定。

根據中國工商總局2023年最新頒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的規定,特許經營權屬於六種禁止作為出資的形式之一。該處的特許經營權作何種理解,現尚無明文規定。實務中瞭解到,該特需經營權應該包括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詳細的規定工商總局會在近期出具檔案予以明確。

不過從立法精神來看,工商部門現行解釋是合理的。因為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果可以作為出資既不利於保護債權人,也不利於維護資本充實原則。

7樓:血刃

依據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只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均可作為合法出資:1)可以用貨幣估價,並2)可以依法轉讓。這無疑將極大的方便和鼓勵廣大臺商在大陸進一步投資。

那麼參照中國新《公司法》規定,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外商在中國設立公司時合法的出資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許經營權在大陸存在兩種:

1)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如市政公用事業中的巴士、水電**及地鐵等;2)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麥當勞快餐及眾多臺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依照大陸有關法規,如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許多省市的特許經營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轉讓。

這樣一來,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沒有滿足新《公司法》的條件2「可以依法轉讓」,自然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無法作為股東的出資而被大陸工商部門所認定。由於市政公用事業事關國計民生,每一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都要求申請者符合嚴格的條件。如果該特許經營權可以被作為出資轉至一個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對國計民生及**形象都將會產生負面影響。

再看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由於中國現在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條件2。再加上該種特許經營權一般均涉及到與經營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且一般都較為著名,所以在實踐中對該進行貨幣估價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麥當勞快餐特許經營權。

這樣,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對出資的兩個條件。是否這樣就可以作為出資了呢?答案還是不能。

因為中國法出多門,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並不代表在實踐中就可行。由於在中國設立公司尚需要經過工商登記和稽核,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要成為出資還須符合工商登記管理規定。根據中國工商總局2023年最新頒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的規定,特許經營權屬於六種禁止作為出資的形式之一。

該處的特許經營權作何種理解,現尚無明文規定。實務中瞭解到,該特需經營權應該包括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詳細的規定工商總局會在近期出具檔案予以明確。不過從立法精神來看,工商部門現行解釋是合理的。

因為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果可以作為出資既不利於保護債權人,也不利於維護資本充實原則。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利弊是什麼

8樓:

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利: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弊:對消費者來說,加盟商的頻繁變更給他們帶來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許人、現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間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脫責任。

9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特許經營權是指一個對於特有產品、裝置、**專利或服務標誌的經營系統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企業 (即特許人)在給予其他個人或企業 (稱為受許可人)在特定區域和時期以事先規定的方式進行同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特許經營權大體上包括三種不同的形式:即商標特許使用權、產品特許經營權、營運模式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的概念. 特許經營,也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 (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特許經營權為什麼不可以做為無形資產出資呢?

10樓:

特許經營權是指商業企業通過**授權或契約的方式獲得的,在特定條件下從事特殊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或是利用授權人的智慧財產權及經營模式等無形財產從事經營的權利。比如菸草特許經營。

換言之,特許經營權是特許企業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通過合同轉讓給被特許者使用,並收取相應費用的一種權利。

特許經營權如果能夠作價出資的話有一個先決條件:特許經營權的發放應該是公開、公正、透明的,應該是引進競爭機制的,應當引進拍賣和招標的競爭機制。但是現在許多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採取非公開、非競爭的方式。

很簡單的例子是,你可以通過透明、競爭的途徑取得一個菸草特許經營牌照嗎?

由於特許經營權有違公平,透明,價值也難以評估,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因此,新公司法明確表明,特許經營權不能用以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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