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時,由於甲方經營的特殊性四小時之內不算加班合法嗎

2022-06-05 16:15:15 字數 5954 閱讀 5270

1樓:李建成律師

勞動合同約定 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時,由於甲方經營的特殊性四小時之內不算加班,該條款違法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蒼洱白子

超過8小時,公司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公司耍賴的,勞動者要提供加班依據,反映到總工會、勞動局解決。

3樓:汪劍律師

超過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即為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費。

請問有勞動合同續簽的範本嗎?急啊!!!

4樓:華律網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初次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一下 希望可以幫到您。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6樓:週末我做主

建議你先仔細閱讀一下新的《勞動合同法》

然後把你覺得單位做的不合理的地方找單位有關部門解釋清楚.

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

公司勞動合同上面是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是有報酬的,實際中加班只有換休,有效期只能有一個月,否存在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加班只給補休,不付加班工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有效期只有一個月,那肯定違法。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而不能設定一個月的有效期。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統一安排的加班,有單獨的加班通知條或加班工資結算單,自己加班的不算,只能被當是對業務不熟練。

勞動合同書上寫的:工作時間,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實行綜合工時制,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

9樓:重陽無韻

一、綜合工時制需要相關部門審批的,不是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的。

二、中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三、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10樓: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的單位想忽悠你們,讓你們經常加班,同時口口聲聲說是綜合工時制。

就像樓上說的,綜合工時制是要申請批准的,一次是2年,並且還要看是屬於什麼為週期的工時制,年,月,周,然後根據週期來考核你的工作時間,這樣就可能產生的是,集中工作集中休閒的情況。

靠的,什麼叫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都是忽悠人的。

公司的的勞動合同裡關於工作內容和地點裡是這樣寫合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該條款剝奪了勞動者的權利,擴大了用人單位的權利,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你這裡說的,應該符合二十六條的·第二款。

12樓:匿名使用者

甲方因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調動工作崗位,有權按照新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標準,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

這一條就屬於合法的,因為勝任不勝任工作不是員工說了算,而是公司說了算的。

沒有辦法,這個員工只能夠認倒黴,要麼得罪了領導要麼就是領導看他不順眼或者是工作不努力等,總之是有原因的!

13樓:

該條款剝奪了勞動者的權利,擴大了用人單位的權利,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4樓:無雨

工作調動在公司內部,屬於廠紀廠規的處理和決定,沒有相關的法規來限制,公司可以以不適應工作崗位而調動員工崗位而重新定崗定薪,如果員工不願意,可以提出離職。公司不得強行留住員工上崗,員工在離職時應該得到公司的補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1、2、3條規定都沒有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只要新崗位的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就沒有違法內容,你當老闆也這麼幹,也許更狠。舉個例子說,你以50萬的年薪僱了個各種資料表明他能造飛機的人,結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造飛機或者不好好造飛機,你還會繼續以50萬的年薪僱他描圖嗎?企業的職位和工資體系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只要不違法就讓你無話可說。

你描述的情形其實是企業不願意再僱傭當事人,又不想辭退付補償金,以崗位調整大幅降低工資的手段引導當事人辭職。如果你的同事確實有較強的能力,勸他乘早另謀高就,再呆下去很難了。如果確實想要補償金,可以通過纏鬧等方式逼公司作辭退、出名等處理結果。

遊戲就這麼玩的,心態好一點,不然會很累。

請問勞動合同新增這樣的附加項合法嘛 19

16樓:紫雲飛

我去,真長。

6條,合理。7條,有預設嫌疑,看企業解釋。但所有裡面說協商認可的,都應該是事發之後協商同意,而不應當是現在就同意,發生之後不用協商。

8條,合理。9條,合理。9下面的4,時間應為每天8小時,周工時不超過40小時。

重點來了,9下面第二個4以及後面的內容說的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只要是甲方原因,無論是企業經營問題,還是客觀事實重大變故,還是其他什麼,只要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均需最少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

第8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員工有權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續訂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勞動合同續簽,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應當由企業提出續簽或者不續簽,然後雙方協商。

第八條,賠償責任,一般來講包含競業禁止和保密義務在內的,都是給企業造成損失才會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其他賠償條款基本都是違法的。沒看到具體條款沒法具體分析。

在**可以買到勞動合同

17樓:魚要糧

購買勞動合同,一般是由企業統一到當地勞動部門,如勞動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去購買。(勞動合同在勞動局可以取領取或者買,一般情況下,公司也可以自作合同然後和員工簽訂。)

通常情況下,企業都應該使用制式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條款比較規範和全面,需要統一到勞動部門去買合同文字,有的地方勞動部門要求必須用省級統一規定的合同文字。特別是對勞動者來說,統一的合同文字中很多條款都是保護勞動者的,也不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此,使用勞動合同用範本對雙方都是最有利的。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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