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解決一些法律問題,請幫忙解決一條法律問題 關於遺產繼承

2022-06-17 19:00:05 字數 5324 閱讀 7446

1樓:小貓大毛

首先這不是騙婚行為,騙婚的前提是指對方是以騙取錢財為目的,他們是因為感情不和,最基本的是他們根本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於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而是同居,所以不存在騙婚這說法。、其次,彩禮問題,彩禮屬於附條件贈予,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既然他們沒有結婚則條件不成立,即贈予不成立,所以你們要還給他,但是用於合法用途已經消耗掉的則除外,你們也可以問他們拿回你們給他們的。最後如果你小妹已經成年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被告不可以是你的父母,只能是你的小妹。

如果你的小妹已成年但未達到結婚年齡,則他們不可以以騙婚起訴她。如果你的小妹未成年,則可以以你的父母為被告,但是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是對你們比較有利。

2樓:

既然沒有登記註冊就沒成立婚姻;

彩禮應當退回。

郭子福律師,**電視臺法(cctv)制頻道主講律師;中國香港商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註冊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註冊會員;北京市證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註冊國家企業法律顧問;經濟師;it工程師;中國建設工程師; http://www.cnc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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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社會天演論

按照法律規定,在94。2.1年前未領取結婚證,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婚姻,即可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有法律上的保護,只要補辦領取即可。

在94年以後就不算是婚姻關係了,只能算是同居關係。像這種只收彩禮,就算結婚,在農村中很多。應該不算婚姻關係,婚姻還是要有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要件的,即自願,無法律規定的不宜結婚的疾病,還要登記。

這種行為肯定不能算是騙婚的,婚姻法有7個原則,其中有婚姻自由原則,騙婚是屬於其中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的,騙婚一般是指惡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而結婚,主觀上一定要是有預謀的,存在惡意的,所以肯定不是騙婚。

這個被告如果可以起訴的話,應該是小妹,與父母無關,最多父母歸還彩禮,負擔一些賠償。或者因為不是婚姻關係,所以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只以解除同居關係來處理。

如果要肯定一點的話,可以找一些律師網,把案件貼上上去,上面會有一些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也可以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幫忙,律師的律師費,是有規定的,按照訴訟意見中相應的賠償損失的比例而定,一般不會超過20%,更何況這只是很普遍的民事訴訟中的婚姻領域,是個小到很常見的案子,不會去動用一些很有名的大律師,也許一些剛畢業的學生就能處理,價錢不會很貴,估計一兩千左右。

我只是一個正在學法律的學生,只是很片面的一些淺層的理解,不能幫助你很多,你需要更專業的一些看法和幫助。

4樓:

1、不構成騙婚

理由:騙婚是指以非法獲取錢財為目的與他人進行結婚等行為,在你的敘述中比較模糊,但是一般這種情況會出現如下情形:拐賣婦女與該婦女合謀騙取錢財致使人才兩空;以結婚為藉口收取錢財後人才兩空。

因你們都是當地人,而此種事情發生後他們不是還找到你們進行爭執。

2、關於彩禮屬於附條件的贈與,按照民法原則是要返還的,因目的沒有達成,但也要看你們當地的習俗,因為一般會在當地的法院審理,如果確有相關習俗法官是會考慮的;

3、應該是你的妹妹,如果她已經成年。

同時提醒注意幾點問題:

1、即使兩人為同居關係(中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仍然是可以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分配的;

2、請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我想失蹤應該超過48小時了,希望你的妹妹只是心情不好離家出走;

3、你的妹妹是否已經到了結婚的法定年齡?這一點很關鍵,還有就是結婚是否為個人意願,因為會涉及刑法的其他問題。

5樓:冷雅寧

你小妹逃婚行為不是違法的,他們是不會去告的.如果你小妹不滿18週歲,父母應該為其行為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但對方也不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因為如果你小妹是未成年人,男方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如果你小妹是成年人,她的行為自己可以承擔法律責任,與父母沒有關係的.

6樓:趙俊成

從法律上說。所謂結婚就是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是婚姻成立的要件。至於舉辦婚禮只是形式上的。

1``你說的他們沒有領取婚姻證明?所以說他們並沒有結婚。也就夠不上事實上的騙婚。

2``至於彩禮方面。如果涉及財產較大,可以要之。數額不是較大,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曾與彩禮,致使該方的生活困難的,可以要之。

3``這屬於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是於該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如果男方提起訴訟,那麼只能是以與其有法律關係的人作為被告,即你的妹妹。所以說不是你的父母。

4``如果你想找律師,那麼你可以去你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去找。至於律師費用的問題,雙方協商,一般的律師都有標價。訴訟費用涉及到財產問題,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承擔所涉財產的一定比例。

應該不多。

這是在下的見解。僅作為參考。

請幫忙解決一條法律問題~關於遺產繼承

7樓:王智傑愛我

一,由於房產於再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嶽群與李燕各有一半的產權。現金存款也是一人一半。即嶽群死亡時有現金25萬元,房產100平方,成為遺產。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由於嶽甲先於嶽群死亡,其子嶽曉,嶽東共同代位父親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只繼承屬於父親的那一部分。

《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嶽群與嶽乙同時死亡不能分辯先後順序,法律推斷嶽群先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四,由於嶽群留有一份遺囑,指定遺產中的10萬元由李燕繼承。因此嶽群的剩餘遺產中存款15萬元及房產100平方,進行法定繼承。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五,由於王紅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六,綜上,嶽群的法定繼承人有:李燕,李丁,嶽乙,嶽曉和嶽東,王紅,雖然有六個人,但只是分為五份,因為嶽曉和嶽東兩人只佔一份。這裡李丙不是繼承人,因為她與嶽群沒有形成撫養關係。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七,至此,李燕可得25+10+3=38萬元現金,100+20=120平方的房產,嶽曉和嶽東各得現金1.5萬元,房產10平方,嶽乙和王紅和李丁各得現金3萬元,房產20平方。

八,嶽乙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石英分得現金1.5萬元,房產10平方,剩餘的成為嶽乙的遺產進行轉繼承,由石英和胎兒共同繼承,再平分,如果胎兒出生為死體的,為其保留的份額歸石英所有,

《繼承法》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8樓:鍾昊

由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指定人未成年則由監護人負責監管使用。另外其妻子也有繼承權,是夫妻兩共同創造的財富的一半。而遺囑指定人繼承的是死去人經過公證處理的個人財富。

9樓:電撩

2023年立的遺囑中,只有關於李燕的部分?沒有關於其他人的遺產分配,特別是關於兩個繼女的部分的麼?

10樓:風聆葉

繼承人有:嶽甲的兩個兒子、老婆王紅,石英,李燕,李丁

嶽甲比嶽群先死,其又有兩個兒子,所以可以使用代位繼承,不過兩人只能擠成一份遺產

王紅與公婆同住,進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親生子女一樣看待)

嶽乙與嶽群一起出意外,難分辨死亡先後的話,是無繼承人者先死,但兩人都有繼承人,所以是推定長輩先死,嶽乙就成為嶽群的另一繼承人,然後,由於是遺產分割前死的,所以使用轉繼承,由石英繼承

李燕是其配偶,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

李丁是繼女,因年幼,與嶽群有撫養關係,視同直系血親,也有繼承權。

另外,李丙在二人再婚時已成年,又不與他們共同生活所以不存在撫養關係,沒繼承權。

遺產範圍是:3間房屋100平米,存款25萬

依遺囑,李燕得10萬,之後,剩下的15萬和100平米分為五份

11樓:我就是雙魚

該問題涉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問題.

首先,嶽群作為遺產的資產應是其遺留資產的一半,因為其遺留的資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有25萬元及100平米的房產應為李燕資產,而剩餘的25萬及100平米的房產才應作為遺產分配。

其次,李燕對嶽群立遺囑的10萬元有繼承權。

第三,嶽群遺留資產除去李燕所有資產及根據其遺囑繼承的財產以外的即15萬加上100平米的房產因其沒有遺囑,則應按法定繼承分配

1、嶽群之妻李燕及其子女嶽甲、嶽乙、李丁及王紅(喪偶兒媳與嶽群、李燕共同居住,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其遺產(因李丙在嶽群與李燕結婚時已成年,且未與二人居住,因此不應在第一順序繼承範圍內)。

2、因嶽甲早於嶽群死亡,即根據代位繼承相關規定,則應由嶽甲的子女嶽曉、嶽曉代位繼承應繼承的份額。即嶽曉、嶽東各繼承1該問題涉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問題.

首先,嶽群作為遺產的資產應是其遺留資產的一半,因為其遺留的資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有25萬元及100平米的房產應為李燕資產,而剩餘的25萬及100平米的房產才應作為遺產分配。

其次,李燕對嶽群立遺囑的10萬元有繼承權。

第三,嶽群遺留資產除去李燕所有資產及根據其遺囑繼承的財產以外的即15萬加上100平米的房產因其沒有遺囑,則應按法定繼承分配

1、嶽群之妻李燕及其子女嶽甲、嶽乙、李丁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其遺產,但因嶽乙與嶽群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二人死亡先後順序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長輩先於晚輩死亡,因此,嶽曉、嶽東應參與第一順序分配。

2、因嶽乙與嶽群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二人死亡先後順序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長輩先於晚輩死亡,因此,應推定為嶽群先於嶽乙死亡,此處應適用關於轉繼承的規定,即由有權繼承嶽乙遺產的妻子石英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

3、因石英有遺腹子,雖然該遺腹子沒有繼承權,但應保留其份額。

綜上所述,

李燕應分得35萬元+100平米房產及繼承2.5萬元+100/6平米的房產。

嶽曉、嶽東、李丙、李丁、王紅及石英(遺腹子)各繼承2.5萬元+100/6平米的房產。

法律問題,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什麼叫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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