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有什麼區別?比較一下哦

2022-07-22 08:35:12 字數 5125 閱讀 8952

1樓:布樂正

1、二者承擔責任的人和條件不同:在有限合夥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限於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永遠只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且,對合夥債務而言,有限合夥最終必須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對債權人而言,有限合夥相對於普通合夥並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其最終均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二者對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權不同:在有限合夥中,只有普通合夥人具有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權,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合夥事物的經營管理。

有限合夥人如果參與了合夥事物的經營管理,則應視為普通合夥人,並因此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夥中,任何一個合夥人均有權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其劃分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根據不是合夥人的身份,而是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有無故意或重大過錯。

3、形式不同: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夥形式。有限合夥最為適用於出資人(有限合夥人)與經營者(普通合夥人)相分離的創業性團體;有限責任合夥則最為適用於專業人士規模化經營的中介服務團體。

2樓:末羅黯

簡單的說,就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主要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夥人享受合夥收益,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僅對本人負責的業務或過錯所導致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因其他合夥人過錯造成的債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求採納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謝謝了

3樓:丹月兒

四,稅收繳納和利潤分配的不同稅收繳納和利潤分配也不一樣,有限合作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是按照合夥人的約定分配的,未約定或者無法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無法確定出測比例的按平均分配。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有約定的就除外。

4樓:佴秋梵悌

法興諮詢從7大方面跟大家徹底區分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看完必須收藏啦!

一、出資人數不同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2人以上至50人以下不等,其中必須包含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同樣不能超過50人,但也存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

二、出資方式不同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僅可以出錢,還能出物,比如說某種實物或者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財產。其中,普通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和有限合夥企業大致相同,但不可以勞務出資。

由此可見,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主要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三、重大事項決議方式

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不負責具體的經營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但是可以參與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以及獲取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中心是公司的股東會,執行機構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四、出資流轉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想向現有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他在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徵求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在相同條件下,公司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夥協議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之間相互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也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此外,有限合夥人的資格一般可繼承,普通合夥人資格能否繼承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合夥企業的事先約定而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若股東想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原則上,股東資格及股權均可以繼承。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五、稅收繳納

有限合夥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利潤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合夥人的約定分配。未約定或者無法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則比例的,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有約定的除外。

七、債務承擔

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有義務在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時,代其償還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總結:在實踐中,有限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及利潤分配等操作相對比較靈活,可以看出充分尊重合夥人的意思自治。此外,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限合夥企業更有利於合法避稅。

5樓:戎素改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投資人型別:有限合夥至少有1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個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

2 能否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可以以勞務出資

3 出資的對外轉讓: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應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通知即可;而有限責任公司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決議通過方式:有限合夥未約定的,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採取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股東通過即可

5 法人資格: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6 破產清算後,不能清償的債務,普通合夥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依法免除。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合夥企業的結合,部分有限責任,部分無限責任。

6樓:

普通合夥企業中有2個以上的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中有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用勞務出資;

普通合夥人執行企業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7樓:快創通

註冊有限責任公司和註冊合夥公司區別

一、企業設立的依據

任何一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質,均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上面。

1.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所謂設立的條件,即法律對該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件。考慮到筆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將重點就法律對三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要件的不同之處進行闡述。

(一)出資人數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出資方式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是股份****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三)註冊資金要求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作出註冊資金的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三、企業行為依據

1.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2.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四、企業權力機構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並未對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夥企業事務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會議)。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8樓:戎素改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投資人型別:有限合夥至少有1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個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

2 能否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可以以勞務出資

3 出資的對外轉讓: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應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通知即可;而有限責任公司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決議通過方式:有限合夥未約定的,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採取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股東通過即可

5 法人資格: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6 破產清算後,不能清償的債務,普通合夥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依法免除。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合夥企業的結合,部分有限責任,部分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9樓:翹楚之吟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在於:

1.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

簡單點說,就是誰出錢多誰說了算。有限合夥企業中,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和執行。

2.投資人的權利義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同樣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誰出錢多,誰分錢多。有限合夥企業中,主要由合夥協議規定,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3.法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由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稅收。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所得和股東分紅均要徵稅。有限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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