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發生的人身傷害案件,今年還在審理之中,請問賠償金額是按照前年的標準還是可以按照今年的標準

2022-08-31 09:25:17 字數 3890 閱讀 952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按照實際損失發生時間的標準計算。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標準。根據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按照今年公佈的去年的標準計算。

3樓:世把

是按照前面的標準賠償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適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前一年的標準還是審判時上

4樓:誠心為您諮詢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是適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前一年的標準,而是審判時上一年度的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訟,賠償標準的計算是按照事故發生的年份計算,還是按照法院接到案件的受理年

5樓:上海笙銘律師

應當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一年度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人身損害賠償審判決了,二審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因病去世,之前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會因其死亡而重新計算嗎

6樓:手機使用者

因病去世當然不行啦,不是因為侵權人傷害造成的損失,是不能請求賠償的。

死亡原因是因為該次人身傷害造成的,就可以重新起訴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但原來起訴有傷殘賠償金的要扣減。

如果第一次起訴時明確表示只請求起訴的賠償專案和金額,放棄以後的索賠的話,是不能重新請求的。

7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既然是因病去世,那麼只要這個病不是因為你的損害行為造成的,那麼你承擔的還是原來的責任

8樓:我家住在幹河子

不需要,除非你能有效證明受害人死亡與前者有必然的聯絡!

在外地工作超過一年,人身傷害賠償金額是按非農業戶口計算的嗎?

9樓:滄海半杯

近年來,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法律檔案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現僅舉例如下:

1、2023年12月底,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2、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

」3、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2023年9月頒佈的《關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4、《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 ]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

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5、《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6、2023年6月,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7、2023年10月,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消費,就可按城鎮標準計賠償。如果以排除法來判斷,農村戶口的受害者按城鎮標準計賠主要基於兩個要素,一是沒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二是居住生活在非農村區域達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週歲以上,男60週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徵地;

6、外來務工的建築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築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7、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於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

我不知道您這起案子的當事人是在哪個城市,這個標準是由當地的**和司法機關出臺的檔案確定的,希望以上條文能幫助到你

10樓:李右丞

關鍵是要有證據,如果有證據能證實是在城鎮工作生活超過一年的可按城鎮標準計算,一般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證據、居住證明等。

11樓:夏侯珺琪

有辦居住證或其他工作證明什麼的,證明超過一年可以,不過也得看什麼案件啊,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就可以了,不按照農業不農業的,交通事故是有分農業非農業的

12樓:山海燾燾

中國的法律很混亂當地法院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生前的月收入和戶口所在地人的平均壽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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