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的地下車位能不能買,地下車位沒有產權,能買嗎?

2022-09-04 03:30:19 字數 5667 閱讀 4793

1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樓:暨半凡招芬

那肯定要有證才可以買、、、到時說要把你車位挪去做什麼的時候。。你沒證在手沒保障

3樓:融樂翠祖

不知道你是哪的人,我是長沙的,我們這的情況就是所有小區地下車位都是沒有產權證的,只有使用權,車位使用權。如果想進行買賣,就籤一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就相當於買賣了,。望採納!

地下車位沒有產權,能買嗎?

4樓:吉家網

現在大家生活條件好了,基本上家家戶戶都買得起車,代步問題解決了新的煩惱又出現了,那就是有車沒地方停。家裡面有車如果不買車位,可能小區都進不了,即便進去了,繞小區幾圈也找不到停車的地方。小區住戶,購買車位是必不可少的。

小區都有賣車位,但是有的車位卻根本沒有產權證,即便買下了,車位也不是你的。這其中地面用白線畫的編號車位,是沒有產權證的,他屬於全體小區業主共有,這個地方開發商無權處置,如果收錢就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

人防工程改建地下停車場,這種也是無產權的,戰時歸國家所有,平時是誰經營誰收益,業主最好不要購買。一旦發生糾紛,也是討不了好的,不過這種車位在生活中很普遍,業主可以選擇租賃減少自身損失。

說到租賃車位,很多開發商會混淆租賃和購買的概念。租賃一般是二十年左右,購買則是永久使用權,簽署購買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你的使用權是多久,看看開發商有沒有篡改使用年限。

租賃車位還存在一個糾紛,那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家很難知道這個車位還有多長的使用年限,如果使用年限不長,買家很容易吃虧。再買二手房的時候,如果有車位,一定要問清楚這個車位是租的還是買的,如果是租的租期還剩多久。

有產權車位必定有產權證,如果該車位在購買時開發商沒給產權證只給了證明,買家就要小心了。

5樓:law範說法

地下車位都能買賣嗎?

6樓:博主狩坊

那就是使用權啦,嚴格意義上說,這個屬於業主集體所有

但是開發商一般提前都會賣

使用權,有需要可還是買個,車太多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了等於白買。的確是相當於租。您這不是很清楚麼。

問問周圍地下車位的租賃**,看12萬應該是租多少年的,問問他們12萬能用多少年。您核算一下,合適的話就籤個長期租賃合同,一定要正規。還要約定好如果出了問題怎麼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其實還不如直接租車位呢。就算你買了使用權(通常和房子產權時間一致)將來車位還得要收物業費的,大概是租車位費用的一半,很不划算的。

別買了。我買了2、3年了,現在買了車位使用權的大多業主都不交車位物業費,物管早就和物價局串通好了,太tm黑了。

9樓:澤皖山佛

不是沒有產權,是這個東西,人人都需要,可以掙錢,

10樓:謝延康

沒有產權的話 就相當於12萬買了一個使用權了,開發商或物業隨時都可以**!萬一以後拆遷呢?

11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車位分幾種啊?沒有產權的車位怎麼買,注意什麼問題?

12樓:末日笑昔日

目前,小區車位主要有四種。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給業主使用的。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沒有產權證的小區地下車位可否買賣

13樓:華律網

首先,有必要先**一下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住宅小區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和範圍,停車位是其重要配套設施。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權屬,依法有如下兩種情況:

一是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位,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範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給購房人,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區的地上或地下停車位及用於臨時停車的過道等,如果建設費已經列入開發成本或分攤面積之中,也就是開發商已從售樓款中收回了停車位的建設費用,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就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其租金收入應歸全體業主分配。第一種情況車位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均屬於產權人,尚未**的停車位收益應屬於開發公司。

第二種情況中,由於停車位權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停車位的收益,應由物管公司收取並用於補充維修**、物管等費用,以表明其業主群體的共同共有性質。其次,要明確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法律性質。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依當時規劃和批准,是供小區內全體業主停車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之一,也是整個建築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是哪的人,我是鄭州的,我們這的情況就是所有小區地下車位都是沒有產權證的,只有使用權,車位使用權。如果想進行買賣,就籤一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就相當於買賣了。

15樓:lianjia金龍

不能買賣,可以以租賃的方式轉讓。

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權的地下車位買賣是否合法

1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一個車位,所謂的產權,其實就是使用權。

如果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的,則二者沒有區別。

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有期限限制的,那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因為擁有產權的車位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要麼是國家所有,要麼是集體所有。

1、車主對車位佔用的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並無所謂的所有權。所謂的產權與使用權,本質上並無什麼區別。

2、二者的區別,最大的可能是使用期限的不同,所謂的擁有產權的車位,意味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合同明確約定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則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

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則將來到期後,還要重新購買。

擴充套件資料;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

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

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範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範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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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是否有產權,有的話是多少年

一 如果車bai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du,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zhi簽訂正式的dao商品房買賣合同內並辦理備案手續容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 房地產權證 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產權的 程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車位的產權辦出 房地產權證 後作為物權擁有其期限是無限長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