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和不可抗力的關係,什麼是期待可能性

2022-09-08 10:15:27 字數 4716 閱讀 2294

1樓:紫堇軒愛

一、期待可能性概述

期待可能性,作為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的簡稱,有時也被稱為期待不可能性,是指對於某一定行為,欲認定其刑事責任,必須對該行為人期待其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適法行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的性質是與其在犯罪論中的所處的位置相聯絡的,大陸法系理論界關於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論中的地位的有不同的認識,有故意、過失的構成要素說;與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並列的第三責任要素說;阻卻責任事由說;可罰的阻卻、減少責任說等。

二、不可抗力概述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主要分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等;

2.**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三、二者關係

就期待可能性理論對司法實踐的影響而言,我國學者開始用期待可能性解釋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此影響司法實踐。我國學者主要圍繞著刑法關於不可抗力而論及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適用問題。例如我國學者舉例說明期待可能性對罪過心理的影響。

王某(女,30歲)帶鄰居家的李某(男,5歲)去河邊散步,在嘻鬧過程中,李某不聽王某勸告和制止,跌入河中。由於王某不會游泳,無法營救,致李某溺死。如果依據刑法的有關理論,王某帶小孩外出的行為產生保護小孩安全的義務,當小孩跌入水中時,王某應予救助。

但是,本案的王某不會游泳,法律不能期待、更不能強迫不會游泳的人下水救人。正是這種期待不可能表明王某不下水救人不具有罪過心理,因而不對李某的死亡負刑事責任。當然,根據我國(2023年)《刑法》第13條的規定,王某無能力下水救人的行為(不作為)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也排除主觀上的罪過,不負刑事責任。

可見,儘管分析的角度不同,但殊途同歸,結論一致。在此,我國學者試圖打通期待可能性的法理與我國刑法中不可抗力的規定之間的關係,並從排除主觀上的罪過作為期待不可能的法律後果。當然,由於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的罪過並不等同於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責任,因而如何借鑑期待可能性理論仍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此後,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解釋不可抗力,幾乎成為我國刑法理論中的通說。例如,我國學者明確指出:可以把我國(2023年)《刑法》第13條解釋為是關於期待可能性的規定。

當然,也有些學者將不可抗力解釋為不具備構成要件的行為,認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並不表現人的意志,甚至往往是直接違背意志的,因而這種行動即使對社會造成損害,也不能視為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對於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我國(2023年)《刑法》第16條作了明文規定,指出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其理由正是不可抗力下的舉動本身就不足以成為危害行為,不具備犯罪客觀方面的必要要件。上述兩種對不可抗力不認為是犯罪的法理根據的解讀當然是不同的:

前者認為是不可歸責,後者認為是沒有行為。從刑法規定來看,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作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加以規定的,因而擬應理解為在具有行為的基礎上沒有故意與過失的情形。對於不可抗力來說,是無故意的行為,意外事件則是無過失的行為。

那麼,不可抗力的無故意能否理解為缺乏期待可能性呢?關鍵在於如何理解這裡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果這種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物理上的強制,就不需要採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解釋,而可以直接採用缺乏行為的解釋,因為在物理強制下的舉動確實不應包括在行為的範疇內。

只有當這種不可抗拒的原因是精神上的強制時,才可適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解釋。因為期待可能性是以這種可能性存在為前提的,但在物理強制的情況下連這種可能性也不存在,談何期待。只有在精神強制的情況下,存在這種可能性,才能提出期待的問題。

當然,正如我國學者馮軍所言,我雖然主張把不能抗拒之不可罰的理由解釋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但是,我只認為可以如此解釋,甚或說學理上如此解釋才合理,至於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如此,值得懷疑。如果我們堅持客觀解釋論而非主觀解釋論的立場,我認為還是有解釋餘地的。這樣,我們就可以把不可抗力界定為法定的免責事由。

當然,期待可能性也可用於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的歸責問題。對於那種由於驚恐或者惶恐而引起的過當,因其缺乏期待可能性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建立在期待可能性理論基礎之上的不可抗力的解釋能量大有發揮的餘地,可以使之成為一般性的免責事由。

2樓:明教藍犖

一般地,不可抗力多是由於外部因素造成,並且是完全意料不到的突發性事件,比如災難,類似於民法意義上的風險。

而期待可能性多是行為人在實施某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但由於當時特定的客觀環境導致其無法遵守相關法律。

不可抗力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但期待可能性發生的環境只針對行為人具有特殊性而已。

如司機被上司指使超速駕駛,結果造成路人**的後果。也許司機當時已經預料到行為的危害性,內心也非常反對結果的發生,但由於「被上司指使」,如不聽從則有被解僱的危險,因此不得不繼續危險的行為。此處的司機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應承擔刑責。

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期待可能性裡面是有一個違法行為在裡面,可以說是一個積極行為,而不可抗力卻沒有違法行為而是由於不能預見和抗拒原因引起,是消極等待

誰能通俗地解釋下「期待可能性原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期待可能性原理就是研究行為人是否有責的理論。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夠期待行為人在行為時實施合法行為,若行為人違反此期待而實施了違法行為,即產生責任;如果無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嚴重違法行為而無其他選擇,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此為阻卻責任事由,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也是從精神病人的特定情況出發,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不能期待他做出適法行為,也就是無期待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

還比如: 「癖馬案」主要案情:被告人是位馬車伕,從2023年起受僱於經營馬車出租業的僱主。

在受僱期間,被告人駕馭雙轡馬車,而其中一匹馬為繞韁之馬,經常用尾巴繞住韁繩並用力壓低,妨害被告人駕馭,被告人與僱主對該馬的缺點都清楚,被告人曾提出更換此馬,但僱主不同意。2023年7月19日,該馬在某街頭突然用尾巴繞住韁繩並用力往下壓,被告人雖然想拉韁繩制御該馬,但不奏效,馬向前飛跑,導致一行人受傷。檢察官根據上述事實以過失傷害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

檢察官以原審判決不當為由,向德意志帝國法院提起抗訴,但帝國法院審理後駁回了抗訴。其理由是:本案馬車伕雖然認識到該馬有以尾繞韁的癖性並可能導致傷人的後果,但當他要求更換一匹馬時,僱主不但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

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期待被告人以失業為代價,違抗僱主的命令而拒絕駕馭該馬車。因此,被告人不負過失責任。

什麼是期待可能性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和適用

期待可能性,即行為當時,能期待行為人避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合法行為的可能性。

(——與規範責任論互為表裡,是規範責任論之主觀基礎。即:如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事實,且處於規範評價內,即違反了規範(客觀基礎),但無期待可能性(主觀基礎),則無責。)

期待可能性作為責任要素,其功能是阻卻責任,但其濫用,則會導致法秩序的鬆弛,因此,限制其適用,是勢所趨。(如德國,缺乏期待可能性,只能是法定阻卻事由,日本,原認為是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現已受德之影響,漸主張限制適用。)一般認為,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減免處罰,就是以此為據。

二、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即以什麼為標準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1、行為人標準說。以行為時具體狀況下行為人的自身能力為標準。——批判:

如此一來,毫無秩序可言,完全任由行為人。同時,對於確信犯不能說明。(因確信犯確信其行為正當,無期待可能性,但並非不承擔責任)

2、平均人標準說。把平均人置於行為人當時的情況下進行判斷。——批判:平均人或通常人是個模糊概念,其實質是由法官自己去判斷。

3、國家標準說(法規範標準說)。從期待者一方出發,以法秩序的具體要求為標準。但何種情況下,法才會做出期待,則更含糊了。

不可抗力與不可抗拒的因素的區別?

6樓:

唯一的區別:不可抗力是法律術語,有嚴格的界限;不可抗拒的因素不是標準的法律用語,視案件情況還可能包括比如當事人死亡,標的物滅失等對案件情況起重大影響的事件,也就是說沒有一個固定的範圍來約束它。

就意思內容來講,兩者之間沒有區別。

1、不可抗力,在中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禁令、罷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

2、不可抗拒因素,在中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不可抗力與不可抗拒的因素的相同點:

免責效力相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 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具體含義,並且根據具體例項分析(如重婚罪)

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期待可能性理論認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期待可能性不僅存在著有無的問題 是否阻卻責任 而且存在程度問題 是否減輕責任 判斷標準 在考察行為人的能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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