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和勞動工傷賠償哪個對當事人更有利

2022-09-17 16:25:28 字數 5433 閱讀 7939

1樓:

你要弄清楚聘用你的是包工頭,還是工程承包方,如果是包工頭個人聘用你的話,那麼你只能進行人身傷害賠償,屬於民事範圍內,需要到法院進行申訴,如果是工程承包方(有法人資格,營業執照),聘用你的話,那你需要向所在地工傷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一般來說工傷賠償標準高一些,在訴訟上申請工傷程式麻煩一點,首先,你要申請工傷,然後,評定工傷等級,結果出來後,需要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仲裁部門提出工傷賠償申請,經過裁決後,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民事賠償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傷害賠償。

2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事故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即向勞動保障部門依此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賠償,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3樓:劉軍律師

先申請工傷認定,不能認定工傷的可以按照僱員損害賠償起訴

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哪個對傷者有利?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鑑定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鑑定,建議選擇通過認定工傷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處理。

2.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追究勞動者的過錯責任(自殺、自殘、醉酒、吸毒除外)。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3.此外,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且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5樓:郝孝偉律師

你好,是按照哪個傷殘標準鑑定的,就按照哪個標準賠償。換句話說,如果是工傷的話,肯定要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按照工傷傷殘標準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再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額。一般工傷傷殘標準較低,有骨折就會有級別,人損標準較高,沒有一定的損傷是評不到級別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走交通事故賠償快些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的,現在不好說。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和工傷鑑定那個對當事人更為有利

8樓:火了帝

當然工傷鑑定。工傷鑑定會從保護勞動者勞動能力層面給予很多補償,屬於勞動法範疇。

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僅是最普通的人身傷害程度鑑定,屬於民事賠償規範。

工傷的傷殘鑑定起點低,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等級高的有傷殘津貼。另外,工傷期間的護理費、伙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都得以保障。

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哪種標準對工傷者最有利

9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那種就是那種,是不由自己選擇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10樓:廣靖易

一年內不認定工傷的話,以後要起訴只能走人身損害賠償這一步,兩者的賠償標準不一樣,肯定要先認定工傷的,不然以後要吃虧的。蕭山律師

人身損害和工傷哪個賠償多,對於農民工來講。

11樓:職來職往

回答人身損害和工傷比較,肯定是工傷賠償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提問好謝謝!

好謝謝!

更多4條

12樓:風塵世射手

工傷對於農民工不分城鄉標準

13樓:

這個沒有具體資料和就算,沒辦法比較的!

14樓:雖弓土一

θ請ぱ才ч納㎜┏↓⊙

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

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援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23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

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10、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

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裡面就包括了後續**費,而後續**費裡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

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係。

11、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

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援。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12、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

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13、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

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牴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勞動工傷傷殘賠償時,無法計算本人工資的情況,應該以什麼標準計算山東地區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到24個月本人工資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 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確定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交通費等。...

如何認定勞動工傷,如何認定工傷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

勞動法工傷賠償,勞動法工傷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第三,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