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期現是多長時,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

2022-11-09 17:45:07 字數 6098 閱讀 2852

1樓:風險預警網

一般分為2種情況。如果在擔保合同中民間借貸擔保人約定了擔保的期限,那麼以約定的期限為準。民間借貸擔保人如果沒有約定具體時間,一般擔保期間為6個月。

如果已經超過6個月的,那麼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期限債務人還是不還錢,可以把債務委託到第三方催收平臺,幫助自己追回欠款。

希望以上知識可以幫到大家。

2樓:催天下

擔保是保證債務清償和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樓:書皮白

你好,我國法定的擔保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樓:聞溪知識庫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

5樓:華律網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樓:無訟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抵押擔保債權餘額

1、債權餘額指的是在抵押持續期間已經發生但沒有被債務人清償的那部分債權,即抵押持續期間已發生的債權減去債務人已清償的債權。

2、當然實際債權餘額不僅包括債權,也包括債權所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7樓:江月情感小屋

欠債人給債權人全部還清錢款之後,擔保人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注意事項:

謹慎為他人做擔保,在擔保前要考慮好可能承擔的後果,如果不想承擔那麼多的責任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做擔保人。

8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擔保期限其實就是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如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法定情形處理。

一般保證情形下,擔保期限即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在該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者責任。

如該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中如未明確寫明保證期間,僅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付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少時間?

9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樓:華律網

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擔保期限,借款擔保也是經常發生的,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或質押而取得借款的方式。很多人都不清楚借款擔保有沒有擔保期限,擔保的期限最長是多久呢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實踐中,雙方可以就擔保期限進行約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個月至兩年中。所以,借款中約定了擔保的,即使是做連帶擔保,擔保期限最長是2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說的應是取保候審的擔保。取保候審的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應與公安機關所決定的取保候審期限相同。按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不超過12個月,所以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最長也為不超過12個月。

無錫周斌律師

12樓:金佑財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3樓:在藥王山開車的玉蝶

今借張某10萬元,和今借到張某10萬元性質不一樣哦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擔保法19條規定,對保證方式未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所以在欠條上簽字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按照擔保法26條的規定,未約定保證期間,所以是6個月。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在2023年6月9日至203年12月8日向擔保人催促還款,那麼免除保證責任。

望採納。

15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一般擔保期是1-2年,這個要在擔保協議裡面寫清楚的。

你的情況要看一下當初你籤協議的時候有沒有寫明擔保的期限。

16樓:匿名使用者

欠債人給債權人啥時候還錢,擔保人啥時候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17樓:建雁山

代款人,不寫還款日,有校期是多少年?

18樓:中顧法律網

看具體情形,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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