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職其間得病現在住院其間公司要在我一年之內治療好,要不就解除勞動合同這

2022-11-12 08:25:08 字數 6602 閱讀 8120

1樓:一網情深的阿慧

你在職期間得了病,公司要叫你在一年之內治好公司的做法非常的不正確,而且以解除勞動合同為要挾,他們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真的這樣做的話,你可以起訴他們。

2樓:扶搖之上

員工在患病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特殊情況還是可以協商解決的,畢竟單位也是要運轉的,職位不能長期空缺。

3樓:情感筆記姐姐

這種情況也很正常吧。如果說因為你生病不能夠正常的去工作,那麼單位的確有理由在這個時候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4樓:秋波查理斯

沒有這個說法的,如果是工傷他們還得支付你醫藥費,及工資

5樓:彌茂

這當然是不合理的,生病不能說一定要在一年內治好。

如果一年內治不好的話,他就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那你可以要求賠償。

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6樓:文筁

在職期間生病住院,單位是不能夠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的

7樓:一柱擎天大牛

自己在職期間得病,現在住院期間公司要在自己一年之內**好,要不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要求,實在讓人無語,治不治得好,要看醫院以及自己的身體**的程度,這哪能是自己決定得了的呢。

8樓:量化金融分析師纖纖

你好,公司這樣是不合理的。你要把病治好才行。然後再去上班。

9樓:書生之見是我

根據你的在單位工作年數,你是有醫療期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0樓:書曉山

如果說在職期間得病的話一般來說公司是沒有資格辭退你的,如果他要解除勞動合同是要賠償一定的合同款,所以還是先安心養病。

11樓:大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一是要看與工作有沒有關聯,二是要看你們勞動合同約定等如何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說,是不合乎情理的,一年後解除勞動關係是要看病情嚴重程度做相應補償的。

13樓:晨暉

我認為在職期間如果生病那麼不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範圍之內的,如果這種病是永遠好不了,不能再繼續勞動可以解除。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職期間得了病,現在住院期間公司要我在一年之內**好,要不然就解除勞動合同,像您這種情況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具體你給到人力資源與社會管理局諮詢一下。

15樓:摯愛翡冷翠

非常建議你去找律師解決這個問題。嗯,普通人的想法就是我覺得這個錯誤並不大,因為你要是曠工一年多,哪怕是生病那麼一年以上,公司已經比較人情味了。

16樓:鉞慧英

在職期間得病,現在住院期間,公司要你在一年之內治好病,你跟公司說好,你希望一個月治好才好。這個病的**應該取決於醫院和你自身身體的素質問題,不是你想拖著拖著病在醫院住院的結果。

17樓:常青樹

這個是不合法的,如果是這樣,他們就必須對你做出必要的補償,否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的。

18樓:112333束脩

**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但你可以根據第47條主張補償。

19樓:侍芹

德的病能不能治好,你自己也說了不算,你單位這樣做的話可能是屬於強制性的,你可以跟你單位協商。

20樓:

公司這樣的做法是違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一種錯誤的做法。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反映要求處理。

21樓:信得牛仔

如果不是職業病。公司有權根據你的身體健康狀態來安排你的工作。

22樓:裝甲師

如果你的病和職業沒有直接關係,那公司也做到仁義盡至了,如果是由於工作造成的那公司就不符合勞動法

23樓:一幽幽谷一

如果真的是這種情況的話,那麼我建議你去當地的勞動局進行反映,如果情況屬實,勞動局會給你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法。

24樓:

在職期間得的病,要看這個並和工作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因工作得的病,公司就得負責

25樓:扶瀾微步

這種情況如果證明是職業病

可以要求**

不然就沒有辦法

職工在職期間患重大疾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

26樓:阿哲

職工在職期間因患有重大疾病,並在規定的醫療期間進行**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患有重大疾病的員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第一項等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真心祝願患者能早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7樓:kitty小小貓

、如果單位員工生大病能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生病的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期的時間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

四、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員工真的身患大病,那員工很有可能是需要休長病假的。在整個休假期間,公司還得按時給職工支付病假救濟金,所以,很多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會鋌而走險的直接選擇予以辭退,然而,很多員工知道公司是違法辭退。也都沒有積極主動的維權意識。

28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提問你好

理性或射手

理性或射手

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和單位簽訂合同了,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麻煩告訴一下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依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在醫療期內單位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單位解除了合同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更多12條

29樓:周律師說

你好,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裡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醫療期滿後可以得到補償,但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

30樓:小毛驢的理想

你應該先申報工傷,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你所說的補償這是要看你鑑定的等級(1-10級)。祝你維權成功!

31樓:陽光綠蘿夢

作為違法解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時解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

32樓:於效民

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員工在生病**期,公司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3樓:四月金牛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與骯髒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項規定,勞動者生病期間,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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