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么樣不過期,一年之內申請不下來過期嗎

2022-11-15 12:55:04 字數 6135 閱讀 8608

1樓:張偉傑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可以看出:只要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就不算過期。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個人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報。

據此,只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不論工傷認定決定下來要多長時間,超過一年還是兩年以後等比如,發生爭議的,要經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耗時很多年都不算過期。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發生工傷的期限,是從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算起,而不是從勞動部門審批的時間算起,只要你在一年內申報工傷,就不過期。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一年後申請工傷賠償是否過期?

4樓:皮蛋愛睡覺

受了工傷公司未報導致過了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賠償,工傷認定也該去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有合理事由的,另當別論。

錯過了3年工傷申請期限,雖然無法獲得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因為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也屬於侵權損害。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你於2023年8月受事故傷害,至今仍在3年之內,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需指出的是,工傷賠償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而且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也有所不同。

具體而言,職工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不論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都可獲得全額賠償。而在侵權賠償中,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誤以為得在**結束後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獲得更好的賠償。

5樓:愛笑的婉婉

如果是因為一年後發現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最終根據新的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6樓:小內美保子

1、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員工可以領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無時效性的法律規定的。

2、如果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由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同地區單位同時需要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單位不支付,在發生糾紛的一年內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受了工傷公司未報,造成過了期限,怎麼辦?

7樓:

受了工傷公司未報導致過了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賠償,工傷認定也該去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有合理事由的,另當別論。

錯過了3年工傷申請期限,雖然無法獲得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因為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也屬於侵權損害。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你於2023年8月受事故傷害,至今仍在3年之內,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需指出的是,工傷賠償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而且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也有所不同。

具體而言,職工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不論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都可獲得全額賠償。而在侵權賠償中,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誤以為得在**結束後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獲得更好的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未按期提出認定申請超過時效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可以 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和員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工傷認定都超過了時效,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 ,其中,因為公司原因造成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得到勞動部門簽發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員工所受的事故傷害系工傷的證據和公司拖延造紙認定超過時效的證據)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9樓:濟南程律師

您好,你也太大意了,平時一定要養成遇到法律問律師的習慣。本來你可以自行在一年內申報工傷的,這樣你已過工傷的申報期,將無法按工傷程式辦理了,你這種情況也不屬於申報期延長情況,按人身損害賠償直接向法院起訴也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了,所以,建議再和單位好好協商一下。有可能的話錄音等形式取證,讓單位同意賠償,則對你就有利了。

10樓:

這個要打官司,自己的申報期是一年 你的造就過了

11樓:

我的工傷過期一個星期能不能報

我的工傷認定書拿到一年多了但內固定沒取認定決定書會過期嗎?

1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傷認定書是不會過期的,工傷認定書是勞動部門根據事故發生的經過對事故性質的一個定性判定,並不會因為時間而改變結果。比如:某人發生事故認定工傷之後,過了一年之後不可能變成不是工傷一樣。

所以工傷認定書是沒有有效時間限制的。

員工申請工傷待遇是需要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而鑑定是需要員工傷情穩定,達到一定醫療期後才能做的,所以工傷待遇時間也是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是需要在勞動能力鑑定或者**完畢後申請。

工傷流程:

1、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2、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員工**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後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判定傷殘等級。

3、待遇稽核,員工或者單位根據醫院的**發票、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書等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下發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補助費用。

4、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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