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辨認筆錄是間接證據

2022-12-12 16:10:12 字數 3920 閱讀 8177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新修訂、並與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辨認筆錄本身就是法定證據種類的一種,即「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如果按照學理上證據分類的話,辨認筆錄就屬於言詞證據、直接證據、原始證據,證明力較強。希望對你有幫助,謝謝。

2樓:七月七日殤

辨認筆錄屬於書證,也是原始證據和言詞證據。

3樓:夏季的綠蔭

書證、物證、原始證據、直接證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2.

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等等。

辨認筆錄是間接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必須和相關的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形成證據鏈且不能相互矛盾,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來使用。

6樓:網友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2.

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等等。

偵查活動中辨認的程式是什麼?

公安行政案件證據分為哪七種

8樓:法律顧問老胡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章 證 據第二十三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9樓:逍遙

你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第四章 證 據。

第二十三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於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證據的收集哪些需要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證據需要當庭出示查證等調查程式後才有效,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等規則。

13樓:命中註定的

刑事訴訟法 證據。

一、新刑訴法完善了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資訊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物件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

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資料」等法定證據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僅有兩字之差,但意義重大。這要求我們在辦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強化證據審查意識,對鑑定材料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既科學又合法的鑑定材料方可作為審查逮捕的依據。

(2)由於舊法未規定辨認筆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此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我們把辨認筆錄作為書證予以審查。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作為審查辨認筆錄客觀性的依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帶領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指認同案犯時予以同步錄音錄影並隨卷一併提請批准逮捕。

(3)「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關於其**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只有被害人陳述和辨認筆錄是否可以定罪

14樓:匿名使用者

受害人陳述就是證據的一種,而且是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的,但是單憑受害人陳述和受害人的辨認筆錄是無法給嫌疑人定罪的。你所說的輔助證據,就本案來說最起碼還需要一些物證(如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處扣押的受害人被搶的物品、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等)、最好還有證人證言(如實施犯罪時有其他目擊證人或其他受害人的證言或陳述)、更有說服力的就是被搶劫的時候被監控拍到,由公安機關提取的可以證明案發經過和作案人員的視聽資料,還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證據的一種(如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供述相互應證是很有效力的證據)。只要公安機關提交了以上所說的幾個「輔助證據」中的兩個以上,則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一定成立,如果只有一個,檢察院看具體案情是否提起公訴或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簡述7種證據和各自的基本特性

搜查筆錄、庭審筆錄、辨認筆錄、**律師製作的調查筆錄是不是證據?

15樓:無由射手

屬於證據,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律師製作的調查筆錄都是是間接證據,屬於書證範疇。庭審筆錄是直接證據,也屬於書證範疇。

辨認筆錄是間接證據,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必須和相關的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形成證據鏈且不能相互矛盾,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來使用。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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