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表上的辭職時間和實際辭職時間不一致怎麼辦?

2023-02-01 04:15:12 字數 5697 閱讀 4138

1樓:漠北刀客

沒有問題,因為有的離職證明是從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日期算的,有的公司試用期結束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才會導致離職證明上的時間和簡歷上的不一致。

離職是消極態度不斷惡性迴圈的產物,這種累積效應與生態效應不可忽視。組織的能動作用不僅表現在可以調節組織因素,還表現在影響個人因素。

擴充套件資料:隨著經濟、技術和人口環境的變化,勞動力**不斷變化,由此導致個體的期望價值不斷變化。另一方面,離職本身是勞動力市場的一個最活躍因素,,離職的原因成為勞動力市場完善的方向。

其結果導致待遇從量上不斷提高,從形式上不斷翻新。

二者的互動作用形成廠商不斷推出新型激勵因素,勞動力市場不斷將其轉化成保健因素。激勵與保健因素不再截然分開。離職引入了勞動力競爭機制,缺乏競爭力的企業同樣缺乏避免離職的能力。

2樓:光水藍

一、1、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2、勞動者依法提起申請的離職,用人單位應在離職日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離職相關手續,並結清工資;

3、勞動者如果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扣除全部工資違法;

4、發生爭議了,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舉證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足理由證明勞動者交接工作沒做好,勞動者可以主張限期支付剋扣工資。根據您提供的資訊,依據法律規定大致可能可以爭取的權益有:鑑於您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單位離職當日一次性支付清您的工資。

二、具體法律依據如下: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基於上述規定,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您可以應當要求單位一次性付清工資。

如果單位拖欠工資,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單位支付您的工資。

三、為使您的上述權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議您開始蒐集以下證據材料:1、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卡、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2、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可以通過錄音證明公司拖欠你工資的事實,固定證據。

3樓:網友

這要看你幹什麼用了?如果報名表已經無法更改,那麼就以報名表上的辭職時間為準確吧。沒有人追究的話這個就是你的辭職時間。甜甜。

4樓:非藝術家

這個肯定按照實際辭職時間為準了。

5樓:

理論上應該以實際的為準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以實際辭職時間為準。

7樓:和街的值歡出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溝通一下,如果達不到你的訴求可以去諮詢一下勞動仲裁。

離職證明的離職時間和簡歷上的時間不一致怎麼辦

8樓:網友

大多都不會關注這些細節問題的,公司要離職證明只是為了看看你是不是正常離職,至於對原公司服務時間長短好多都會忽視的,當然也有比較較真的公司,到時你找個理由給公司個臺階下就好了,公司下了皆大歡喜,公司不下就只有重新找工作了。

9樓:網友

一般不關注,但有的公司不願招空窗期太長的關注。現在已經這樣了,離職證明能不上交就別上交,或若入職後去坦言簡歷上時間寫錯了,或裝糊塗等被發現了才想招。

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時間和我面試時口述的不一樣怎麼辦啊

10樓:網友

那就看你的說辭了,一般我們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會要求你把離職證明帶來,但我感覺其實好多企業都不看的。而且你這個離職證明跟你說的辭職時間相差不太大,所以問題不大。其次,你可以說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到30號終止,要提前續簽,但你不想在這家公司幹了,所以就提前離開了。

這種解釋應該說的過去。如果你真是個人才的話,一般企業不會太追究這種問題。

11樓:

沒有關係。就告訴用人單位,面試時小小的一個善意的謊言,請公司諒解。

簡歷上的工作時間和離職證明不一致怎麼辦 為了更有說服力,我把現在這份工作的入職時間往前寫了三個月 5

12樓:

這個沒有關係,已經辦理入職手續了這個時間對不上沒有影響的。人事部的人不會拿著離職證明再和你的簡歷去核對的。這事我經歷過。

你要做的就是大大方方地把離職證明交給人事部,其它什麼也不用管了。恭喜你了。放鬆點沒事的。

13樓:

做假的應該沒有問題,但就怕新單位人事去查,除非你給那邊人事說,如果他願意開就沒有問題,他不開,你就說,希望在做背調時,讓他們幫你撒個謊,至於開證明,你就自己想辦法不難為他們,這樣應該就沒有問題了。

14樓:就活動很多

不要緊的,可以把離職證明上時間改下。

15樓:

做人誠實,現在很多公司都做背景調查,如果查到虛假資訊,公司可以隨時開除你。

16樓:123我可以無悔

最後怎樣,我很想知道。

17樓:匿名使用者

哥們,我現在跟你一樣的問題,請問你最後怎樣?

18樓:conquer勇

我想問一下後續情況怎麼樣,我也遇到同樣的問題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小公司、私營的、民營的、不正規的公司有可能會矇混過關,但是想進國企、外企、世界500強公司、企事業單位、知名企業,一個月對不上就會直接拒絕入職,即使入職了也會被裁掉,並且沒有任何賠償,雖然聽著不舒服,但事實就是這樣,做人還是誠實點為好。

外企的入職背景調查,我的簡歷中辭職的時間與實際時間不符。我工作5年了,簡歷上是6年,其他內容全屬實。

20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這個不會有影響的,放心吧。

工作五年和工作六年差別不大。

當然,離職證明上的時間最好是要符合的。

21樓:不死也要問

你近進外企面試完了,如果別人要你了,會通知你帶一些檔案,其中就有一個證明,是你上一份工作的公司開的離職證明。你要是把這個證明解決好了,其他都沒問題了。

離職證明上的日期和簡歷上不一致可以麼

22樓:漁漁

可以,但新的用人單位。

會有疑問,新的用人單位通常會以離職證明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建議你說工作一年包括之前的實習,後來的3個月算正式的。解釋的時候就這樣說,之前工作屬於實習不算正式工作,後面的3個月屬於正式的。

或是改簡歷上的日期。如果簡歷已經投遞了,那就找個理由,可以說是簡歷上的日期實際日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擴充套件材料:

離職證明應該在離職後出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也規定了不出具證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你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出具離職證明。

23樓:a石破天驚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 勞動報酬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一些公司要求嚴格,對這個東西很在意,有關誠信。一定要離職證明,可以說離職證明找不到,如果公司還要的話就把離職證明拿出來造上面兩條看著辦。

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用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24樓:消火栓

一是重新弄個假的離職證明,一般都不會去核實的,二直接把離職證明交上去,核實的人可能不會那麼認真吧,通不過就實話實說,說這半年回老家,然後找工作啊什麼的。有些公司要求嚴格,他一定要離職證明的,你也可以先試試說離職證明找不到了,如果公司還堅持要的話就把離職證明拿出來昭上面兩條看著辦吧。

25樓:l綠水

日企有可能對這個東西很在意。有關誠信。你看能不能想個比較好的辦法解決。比如能不能讓你原先單位給你重開一個。就說以前的丟了,現在的單位要求有離職證明……

26樓:匿名使用者

日企最注重誠信了 你最好還是交上去 然後解釋這半年的差距是什麼原因 如果是合理原因 沒啥不能接受的。

簡歷上寫的時間和上一家公司的在職時間對不上怎麼辦

27樓:噤若寒蟬

大致時間而已,沒人會揪著這個小問題的,工作嘛,注重素養,能力,經驗~~

離職時間以哪個時間為準?

28樓:網友

對於離職時間,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為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非試用期)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這30日式用人單位的權利,即用人單位可以放棄或減少,但是,不能超過30日。

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定是低於30日的,屬於合法合理的要求,勞動者應當遵守,未經過單位同意提早離開屬於曠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9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離職時間以員工交辭職報告上寫的離職日期為準。

30樓:sml神

按照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提出。因此確切的講公司可以從員工離職報告提出日起算30天為其離職日。

同時,勞動合同法又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同意員工在離職報告上的欲離職日期離職的,可以認為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了一致,即勞動合同在欲離職日當天解除。

綜上,適用的法律條文不一樣,導致離職日期有以上兩種方式,但都是合法的。

檔案裡的工作經歷和離職證明時間不一致能存檔嗎?

31樓:網友

離職證明只是一個工作的證明,如果與檔案裡的工作經歷時間相差不是很大,也是可以用的。一旦被新單位錄取,人事部門還會讓員工填寫工作經歷存檔的。如果單位的人事部門比較認真,也有可能會追究詢問。

32樓:龍之喵喵豬

你好朋友,檔案你的工作經歷和離職證明時間不一致,是也能存檔的。

33樓:枝半蓮

檔案裡的工作,輕工畢業,辭職離職證明時間也。會乘坐檔案,然後等你上班的時候她再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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