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上的日期和簡歷上不一致可以麼

2021-03-19 18:36:24 字數 3670 閱讀 7488

1樓:歐耶

可以。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2023年***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用:

(1)去社保中心轉移社保時應出具的證明;

(2)發生仲裁時一項強有力的證據;

(3)證明工齡的一項依據(若員工沒有進行檔案託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你工齡憑證之一,利於你年休假的計算);

(4)應聘時應出示的證明,證明你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證明你工作經歷的真實性

(5)領取失業保險時需要用到(單位需要到失業保險中心備案)----僅限非本人意願辭職。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應包括: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實施條例第24條) 3、建議:讓用人單位寫清楚你的工作期限,否則,可能會給你帶來麻煩,和一些說不清的事實。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拓展資料

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2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但新的用人單位會有疑問,勞動者應如實解答,而且新的用人單位通常會以離職證明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這哥們是在深圳熬的!可以的,但不要相差太遠,最好一個月左右。要不然不得找個理由來搪塞下一家面試官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 勞動報酬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5樓:匿名使用者

小公司、私營的、民營的、不正規的公司有可能會矇混過關,但是想進國企、外企、世界500強公司、企事業單位、知名企業,一個月對不上就會直接拒絕入職,即使入職了也會被裁掉,並且沒有任何賠償,雖然聽著不舒服,但事實就是這樣,做人還是誠實點為好。

離職證明上的日期和簡歷上不一致可以麼

6樓:漁漁

可以,但新的用人單位

會有疑問,新的用人單位通常會以離職證明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建議你說工作一年包括之前的實習,後來的3個月算正式的。解釋的時候就這樣說,之前工作屬於實習不算正式工作,後面的3個月屬於正式的。

或是改簡歷上的日期。如果簡歷已經投遞了,那就找個理由,可以說是簡歷上的日期實際日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擴充套件材料:

離職證明應該在離職後出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也規定了不出具證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你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出具離職證明。

7樓:a石破天驚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 勞動報酬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一些公司要求嚴格,對這個東西很在意,有關誠信。一定要離職證明,可以說離職證明找不到,如果公司還要的話就把離職證明拿出來造上面兩條看著辦。

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用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用:

去社保中心轉移社保時應出具的證明,發生仲裁時一項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工齡的一項依據(若員工沒有進行檔案託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你工齡憑證之一,利於你年休假的計算)。

應聘時應出示的證明,證明你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證明你工作經歷的真實性。領取失業保險時需要用到(單位需要到失業保險中心備案)。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應包括: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實施條例第24條)。

8樓:消火栓

一是重新弄個假的離職證明,一般都不會去核實的,二直接把離職證明交上去,核實的人可能不會那麼認真吧,通不過就實話實說,說這半年回老家,然後找工作啊什麼的。有些公司要求嚴格,他一定要離職證明的,你也可以先試試說離職證明找不到了,如果公司還堅持要的話就把離職證明拿出來昭上面兩條看著辦吧

9樓:l綠水

日企有可能對這個東西很在意。有關誠信。你看能不能想個比較好的辦法解決。比如能不能讓你原先單位給你重開一個。就說以前的丟了,現在的單位要求有離職證明……

10樓:匿名使用者

日企最注重誠信了 你最好還是交上去 然後解釋這半年的差距是什麼原因 如果是合理原因 沒啥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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