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可樂豬豬寶
離婚之後女方把自己陪嫁物品全部都拿回,要冷靜地看待。畢竟陪嫁品是屬於孃家給的東西,付出了幾年的青春,沒有任何回報,把這些東西拿回來,心裡也會得到一些平衡。有一些男則埋方十分小氣,看攜襲到女方把東西拿回去之後,還孫隱螞刻意進行咒罵。
其實完全沒有必要,畢竟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拿著也沒用處。男方在離婚之後,故意拍攝了離婚後房間內的**。有的女方比較厲害,竟然把家裡的牙膏都帶走,那麼讓我們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離婚後女方把陪嫁物品全部拿回
大部分的女人在結婚之後,都一心一意的想和對方在一起,經過了一些糾紛,兩人只好離婚。大部分的離婚之後,就要回到孃家或者是在自己的新房子裡面去進行居住,拿走自己的東西屬於正常,把自己陪嫁物品全部都拿回。這樣的女人比較理智,沒有為了愛情而衝昏頭腦,這對於男人來說很難做到。
畢竟愛過了一場,也不願意算的太清楚。
二,如何看待這一行為?
這一行為屬於斬亂麻的方式,可以令人理解,離婚了,兩人就是陌生人。男人幻想著離婚之後還能和前妻當朋友,這是不可能的,離婚之後各自安好也是一種假話,大家過得怎麼樣,都和對方沒有任何關係。就算有小孩,離婚之後,兩個人都會有各自新的旅程。
從拿回陪嫁品的這一行為也可以看出,女方完全不想和男方有任何的瓜葛和經濟糾紛,這樣對雙方比較好,代表了再也不會回頭。成年人的世界比較複雜,當對方做了某乙個決定,也不要多加干涉。
總之,這樣的行為並不會被人唾棄,反而讓人覺得灑脫。希望每個人離婚之後都能夠重新開始,不要再互相折磨。
2樓:沒結婚呢
我覺得這樣毀正的行為是合情合理的租餘談,因為已經離婚了,所以對於雙方的個人財產也應該有著明確的劃分,這些物品都是屬於女方的個人,所以所以她們有權利在離弊碰婚之後把陪嫁物品全部拿回。
3樓:阿斯達歲的說
我覺得非常的正確,因為這是人家父母陪嫁給的,是屬於女方自己的東西,所以離婚以後拿回也是非常合理的。
4樓:f但是
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陪嫁物品相當於女方的私人財產,女方有權利支配。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嗎?
5樓:張麗珍
如果是對男方的無償贈與,那麼不可以要回來;如果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可以要回來。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後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
那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那麼在生活中,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如何處理的呢,財產又是如何分配的。關於這些問題,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一、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基本的原則是存續期間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規定,第四十條。
6樓:劉輝
如果電器有發票證明是婚前購買就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應該歸女方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陪嫁的電器能不能取回來,這取決於你的女兒當時離婚時的協議,如果當時離婚時的協議,是女方的陪嫁電器歸女方所有,那麼是可以取回的,這取決於你女兒跟男方的離婚協議書。
8樓:來曉星
我如果真的離婚了,女方當然能拿到自己的陪嫁電器了,因為這個你可以拿到。
9樓:彩雲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可以寫入離婚協議裡。我認為如果有孩子,還是要孩子在自己身邊為好,那些身外之物就無所謂了。
10樓:新喜樂
都已經離婚這麼長時間了,是不能再拿回來的,雖然是陪嫁的電器,當時離婚的時候沒有協商好,不馬上拿回來,這麼長時間了,還怎麼去要,怎麼能拿回來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離婚後,按婚姻法規定男女各得一半的婚內財產,這些陪嫁電器的折價也有男方的一半。做為媽媽你也不知女兒到底分了多少財產,讓女兒找男方協商解決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的,拿回來!!不然他給第二個女人用了!!
13樓:網友
這個事情這個事情是雙方協商的 如果男方允許當然如果男方允許當然可以,要是實在不同意也很難拿回來。
14樓:吳笛
法律上是可以的,女方的隨駕陪駕都可以拿回。
15樓:網友
時過境遷,已經過去的事了,就不要再去要了,免得影響情緒,影響心情。
16樓:來自九路寨乾脆的蜜柚
這年頭就數家電最不值錢,如果沒感情婚都離了這點舊家電要不要的也沒什麼意思了,協商解決吧。
17樓:鑿鑿王大大
如果離婚協議上寫明家電歸女方所有拿回來的幾率要大點。
18樓:傳說中的紫薇星人
你可以以離婚協議上的財產分配列表,向當地法院提起訴求,主張離婚女方應享有的冰箱所有權,油法院做出裁決。
19樓:網友
答:離婚後女方想拿回,結婚孃家陪嫁時送的電器,那就要看你們離婚時,是怎麼協商的。
20樓:網友
結婚後所以的東西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婚前公正財產,沒有公正的財產要拿,那要經過對方同意才行。
21樓:來自湯山勤奮的公尺老鼠
按照道理來說,我們女方是可以拿出來陪嫁,所以說這個事你兩個。
22樓:網友
你們可以直接告男方,他是在侵女方的私有財產。
23樓:柯迪寶貝
我覺得孩子跟著自己,那些東西就隨他吧,遇到不講理的還生氣。
24樓:網友
可以在協議的時候談,作為南方不至於那麼無理和小氣吧。
離婚女方的陪嫁可以拿回來嗎
25樓:史維眾
法律分析:嫁妝一般是婚前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女方所有。但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後獲得的,則只要贈與方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嗎?
26樓:
摘要。親,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的哦,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聘禮和首飾屬於彩禮的範圍。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嗎?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離婚女方能拿回自己的陪嫁電器的哦,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聘禮和首飾屬於彩禮的範圍。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
要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才會支援退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從上述規定來看,雙方當事人領取結婚證並同居生活的,只有給付禮彩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條件,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援。
離婚後,是否拿回陪嫁物品
27樓:家理事務所
給付陪嫁實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看贈與相對方可以判斷陪嫁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一方能提供證據材料證明,陪嫁是贈與給雙方的,則該陪嫁物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進行分割。
如果證據材料證明,陪嫁就是一方父母或一方贈與另一方的,則該陪嫁物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贈與行為在財產轉移完成衝巨集交付時已經完成,原則上無法撤銷贈與,即該陪嫁物無散李冊法要回。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擾鎮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即如果符合前述條件,給付彩禮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儘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陪嫁是否能夠返還,但基於其性質相似,筆者認為可以借鑑該條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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