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激勵員採取的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員工有權拒絕嗎?

2025-05-04 07:50:11 字數 4002 閱讀 5881

1樓:記錄生活中點滴

現在經濟的發展沒有之前那麼的好,很多公司為了提高自己員工的工作效率,為公司帶來更多的收益,往往會在管理上採取末位淘汰制,其實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這種末位淘汰制是非法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不能夠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行為,對此,員工有權利去拒絕這種末位淘汰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非法的,末位淘汰制作為一種企業的管理績效的方式,雖然能夠很大程度上給予員工的競爭意識和危機意識,提高公司的執行效率,但是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卻與以人為本的用工制度相違背,尤其是對於員工的激勵制度可以有很多,比如給予員工。薪資上的獎勵也完全能夠達到激勵員工。努力幹活的目的。

但是,如果說用了末位淘汰制,但凡是處於末位的用工者,不分青紅皂白就將他予以淘汰,這種做法明顯是沒有尊重勞動者的勞動地位,也無法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將其明確規定為一種違法的行為。<>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使用末位淘汰制,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兩倍工資賠償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首先是鼓勵勞動者要先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變通的解決這種勞動上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法上,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一般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讓單位有權利去解除勞動合同,但即使如此,也是需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

對於末位淘汰制,作為員工來說也應當大膽拒絕,因為這種管理制度嚴重的侵害了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權益,員工如果都預設這種行為,只會讓公司變本加厲。

2樓:曉娟學姐

這種行為是合法的,每個地方都會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乙個單位願意這樣做的話,那麼也不會觸碰到勞動法。員工不喜歡可以離開,沒有能力去拒絕。

3樓:小長學姐

這樣的淘汰方法當然是不合法的。當然有權利拒絕。如果公司對員工進行這樣的操作,那麼員工可以直接起訴公司。

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這種制度真的能提公升員工積極性嗎?怎樣看這種制度呢?

4樓:人能科技探索

末位淘汰制並不能提公升員工的積極性,容易造成企業內部出現惡意的競爭行為。

5樓:善良且玩美

這種制度是可以提公升員工的積極性的,還是比較好的一種制度,最起碼能夠起到激勵的作用。

6樓:你好甜甜圈呀呀

其實我覺得是不太行的,因為大家都會覺得壓力比較大,然後就慢慢的受不了了。

公司用末位淘汰制度淘汰員工合法嗎

7樓:何帆

末位淘汰制一般是不合法的。該種制度並不能真的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某一工作,因此一般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帆歷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汪碼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用末位淘汰制度淘汰員工合法嗎

8樓:冉長瀟

末位淘汰制一般是不合法的。該種制度並不能真的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某一工作,因此一般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帆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汪碼,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末位淘汰制度如何制定?

9樓:信必鑫服務平臺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知鬥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

具體步驟如下:

1、經考核不勝任的員工(考核程式、結果合理合法前提下),公司需提供培訓或者調整崗位。

2、對培訓後的員工或者調崗崗位後的員工重新設定考核程式,再次進行考核。

3、對考核通過者,繼續留任,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對考核仍不能通過者,為再次不勝任工作者,公司此時才開始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4、確認公司可以採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後,公司還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知員工。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期是乙個月,因此公司通知員工的時間最少不能少於乙個月。

5、最後公司還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由於此種解除下,員工本身沒有過錯,所以法律考量到員工的利益,需要公司支付適當的補償。儘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但不代表其就沒有付出過努力,更不代表著對企業毫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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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末位淘汰制度的好處:

1、企業在人員過剩的情況下不免會有「人浮於事」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精簡機構、有效分流可以最有效和直接地解決這個問題。

2、末位淘汰制是一種強勢管理,旨在給予員工一定的壓力,激發他們的積極性,通過有力的競爭使整個單位處於一種積極上進的狀態,進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門效益。

3、在企業逐漸認識到員工自覺乾和被動幹所產生的效果是不一樣的時候,勢必重視培訓,重視提高員工的能力。此階段的企業如果制定類似「末位淘汰」這類的員工激勵制度,出臺不同的考評辦法,就會收到很好的提高能段猛搏力、促進競爭的積極效果。

用人單位依據末位淘汰制對員工實行獎優懲劣,對排名靠後的員工採取調崗調薪等措施,合法嗎?

10樓:天津刑事推薦官

strong>具體分析如下:</strong>用人單位依據末位淘汰制對員工實行獎優懲劣,對排名靠後的員工採取調崗調薪等措施,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重要內容,<srong>只要該調崗調薪行為是基於賀好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strong>勞動者主張該調崗調薪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是比較新穎的裁判觀點,並未違揹我們通常理解的「末位淘汰」因違法而無效的準則。

原因在於,因違法而無效的「末位淘汰」是指不關注考核標準,僅關注排名,哪怕全部勞動者都達到考核標準,也根據排名情況解除與排名末位的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上述判例所支援的「末位淘汰」,是指在考核條件一致的情況下,排名末位的勞動者將受到調崗調薪等方面的反向制約,是類似於激勵獎懲方式的一種表現形式,不涉及解除勞動關係,在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應缺拍舉當受到伏碧法律的正面評價。

公司實施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是否合理

11樓:關秀娟

法律分析: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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