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超越
業委會合同主任正碰不簽字不合法。因為業委會是在業鬥源委會主任領導下才能行始業委會的權力。當業委會與物業簽定合同時,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與物業簽訂合同,由業委會主任及委員代業主與物業簽訂《服務空清態合同》。
2樓:束詩杉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合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請求認定合同無效:(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仍以自己名義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3)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有排除業主以後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和商定物業服務費權利條款的;(4)物業判譽和管理企業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物業管理資質的;(5)業主委員會未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或未按業主大會決定的範圍掘盯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起訴前或者一審期間未取得業主大會虛唯或50%以上業主追認的;(6)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將整體管理服務轉託、轉讓給第三人或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第三人的;(7)其他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樓:網友
業委會由業主們共同成立起來的,如果業委會合同由業委會合同主任簽字才生效,所以不簽字不合法。
4樓:網友
合法,在主任認為合同有誤時可以不簽字。
5樓:渴侯俊民
業委會合同一般需要三分之二的業主簽字,所以主任不簽字也是合法的。
6樓:魔煞
現在業委會主任,不簽字,要合法合規,只有投票哈 起訴比投票還麻煩哈 少數服從多數哈 街道承認哈。
7樓:天珩
一、物業合物純同需要業委會委員全部簽字嗎。
物業合同並不需要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業委會可以委託代表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罩孝咐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慎手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8樓:朋擾龍文
不合法因為合同不簽字不生效。
9樓:網友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笑李合同無效,可經由街道辦事處宴公升公升、住建局物業科、鄉鎮人民**責令改正或撤銷,也可以起訴侵權予晌老以撤銷。
10樓:光雁佛
這個需要過半數的業委會成員簽字,或者業委會主任一人簽字,但是前提要有過半數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再春巖或者,有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表決同意了的,可以主任一人簽字。
根據《業主大會鬧巨集規程》: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扒彎御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11樓:吟醉明月梳妝
不合法 必須主任也要簽字。
12樓:饒人鼓口敲鑼
不合適。因為主任走法人代表他代表所有業主。
13樓:網友
不合法/現在做什麼工作,事情都要先簽字。
14樓:網友
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不簽字不合法。
15樓:嚴浩翔小童鞋
合法因為不簽字沒有什麼。
16樓:網友
不合法,不合法,不合法,不合法,不合法。
17樓:得時個個人
業委會合同是代表廣指衡數大業主利益的攔棗合同,是全體業主研唯首討集體決定的,大家討論後定稿,必須有業委會主任簽字,否則無效。
18樓:網友
主任不簽字不合法。
19樓:網友
不合法呀怎麼可能合法呢。
20樓:旁漫
不合法因為村主任管這些。
21樓:佛靈波
按照常理應該不合法。
22樓:網友
業委會合同是應該業委會主任簽字的。因為他是負責人。
業委會可以籤合同嗎
23樓:王龍
但是業委會不能直接對外代表全體業主簽署合同,應當由其聘請的物業公司出面簽署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坦畢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讓早芹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睜野其他職責。
業委會籤的合同有效嗎
24樓:律臨張瑩瑩
法律分析: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沒經過業主同意跟物業籤合同
25樓:姚慶偉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亂陵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合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請求認定合同無效: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仍以自己名義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3)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有排除業主以後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和商定物業服務費權利條款的;(4)物業管理企業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物業管理資質的;(5)業主委員會未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或未按業主大會決定的範圍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起訴前或者一審期間未取得業主大會或50%以上業主追認的;(6)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將整體管理服務轉託、轉讓給第三人或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第三人的;(7)其他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指陪薯;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唯者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沒有業主委員會怎麼簽訂物業合同
26樓:張沂峰
法律分析:沒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方法如下:1、沒有公示全體業主,也沒有經業主大會同意,這樣的合同不合法;2、業主在不知道有此服務合同,及對服務水平,衛生水平,收費標準等內容都不清楚的情況下,不交管理費,也可以;3、業主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委會,重新選物業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籤合同嗎
27樓:鄭禮軍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在經業主大會合法授權後可以代表業主備純對春滾臘外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扒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委會私下籤物業合同怎麼辦
28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業委會私下籤物業合同是不合法的。沒有公示全體業主,也沒有經業主大會同意。
業主在不知道有此服務合同,及對服務水平,衛生水平,收費標準等內容都不清楚的情況下,不交管理費,可以。業主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委會,重新選物業公司。其職責僅限於開發商之間的溝通、轉達業主意見,或按照業主們擬訂好的具體意見與開發商進行談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銷並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閉鬥鄭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轎頌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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