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合同的存在價值是什麼?

2025-06-06 12:40:12 字數 4606 閱讀 3383

1樓:自然飛鳥

定值保險合同就是指保險合同被告方事前承諾商業保險標的的使用價值,並在協議中承諾保險費用,產生保險事故時,依照承諾的保險價值開展賠付的保險合同。在定值商業保險中,保險事故導致商業保險標的所有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會再核准**事故時商業保險標的的具體使用價值,立即依照預先承諾的保險費用開展賠付;商業保險標的產生一部分損失時,只需明確損失佔比,並按此比例實現賠付。

訂製保險合同有兩個較大的優點:1。降低理賠。

保險公司理賠是商業保險管理方法的首要階段,關聯到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賠付程式流程比較複雜,包含立案偵查查驗、查報關單證、查義務、計算損失、賠償、解決剩下損失等一系列流程。固定不動使用價值保險合同可以降低賠付程式流程,由於保險價值已由彼此預先明確並在協議中註明。

保險事故產生時,不用評定商業保險標的的使用價值,這當然了簡單化了程式流程。2.明確賠付額度很便捷。

賠付額度關聯到商業保險彼此的合法權益,因而常常是合同書彼此異議的聚焦點。在簽署固定不動使用價值保險合同的情形下,賠付額度徹底以事前確認的保險價值為基本測算。只要明確損失的佔比,不用考慮到商業保險標的的具體使用價值,因而明確賠付額度比較簡單便捷。

在我國《保險法》沒有要求在定值保險合同中產生保險事故時怎樣賠付。依照學術研究基礎理論,一般不會再對商業保險標的開展定價,反而是立即依據簽訂保險合同時確認的保險價值和商業保險標的具體損失與保險費用的比率來明確賠付額度。

全損狀況下的定值保險理賠;假如在定值保險合同中有全損,則立即依照保險合同承諾的保險價值賠償。一部分損失狀況下的固定不動使用價值保險理賠;在一部分損失的情形下如何解決理賠問題上面有一些異議。有專家覺得,定值商業保險只適用全損。

在一部分損失的情形下,理賠應依據與保單不是定值保單同樣的標準開展。殊不知,很多例項和人民法院法律案例並不相容這一見解。

2樓:熱心觀社會

作用主要有, (1)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定價的困難;(2)預先約定具有主觀價值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可避免定價之爭;(3)在客觀上,可使保險人在決定是否承保前更為審慎地評估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4)防止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定價偏低。

3樓:殷琬

因為每個保險所具有的效果都是不同的,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解釋,一般是為了保證個人利益作出,所以應該去當地相關機關進行詢問。

4樓:f但是

維護雙方的權利,更好地保證雙方的利益,讓雙方的權利得到保障,滿足雙方的需要,讓雙方有一定的保障,心裡比較安心。

5樓:灰姑娘的姐姐

定值保險一般適用於購買的保險價值不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比如一些古玩,字畫等。

簡述定值保險合同的存在價值

6樓:百保君官方

定脊拍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根據載明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的保險合同櫻滲羨。定值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不再核定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直接依照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只需確定損失的比例,並按照此比例進行賠償即可。

定製保險合同最大的優勢有兩個:

1. 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

理賠程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稽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餘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 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係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

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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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合同是否需要寫明保險價值

7樓:

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定值保險合同是需要寫明保險價值的。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投保賀兆時或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是投保人正確選擇投保金額的主要因素,凳鍵也是保險人得以正確理賠的重要依據。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因此,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有兩種:1、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計算賠款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約定的方法有二:

1)按投保時的市價確定;2)特殊的保險標的,其本身價值難以確定(如古玩字畫)或在不同的市場價值差距很大(如運輸貨物),需要保險雙方事先約定乙個固定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 2、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只在合同中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保險價值呢~<>

<>大紅花禪粗租]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8樓:程志君

一)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並液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銀蔽叢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

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一、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

確定保險價值有兩種方法:

1)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並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記載。合同當事人通常都根據保險財產在訂立合同時的市場**估定其保險價值,有些不能以市場**估定的,就由雙方當鋒櫻事人約定其價值。事先約定保險價值的合同為定值保險合同,採用這種保險合同的保險,是定值保險。

屬於定值保險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不論所保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要按保險合同上載明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2)保險價值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需要確定保險賠償金額時,才去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是不定值保險,採取不定值保險方式訂立的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對於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並不加以確定,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只記載保險金額,不記載保險價值。

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被保險人的權利有: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事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被保險人的義務有:

1、投保前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2、知悉保險事故後儘快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3、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4、被保險人職業發生變化或保險標的風險因素增加或減少通知的義務。

什麼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9樓:abc保險網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餘帶標侍隱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老毀廳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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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在哪

10樓:楊建莉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亮中定保險價值,而後者並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一、車損險賠償怎麼計算。

車損險是根據保險金額和事故責任比例等來計算賠償數額。

全部損失是指被保險車輛的整體損毀或嚴重受損,失去修復價值,保險公司將其推定為全損的情況。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頌鍵拆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車輛的實際價值,應當按照出險當時的衽價值計算賠償野棗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賠償額=(出險當時實際價值-殘值)×(1-免賠率)。

2、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該車的實際價值時,則應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額。具體公式為:

實際賠償額=(保險金額-殘值)×(1免賠率)。

二、給付性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給付性合同的履行有時並不發生一般意義上的傷害事故,也不一定會帶來損失,只是滿足被保險人的某種需要。大部分人身保險合同都屬於給付性合同。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貨幣衡量的,保險金額只能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需求和繳費能力確定,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件發生後,保險人就以保險金額作為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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