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思念浪漫的歌
我國法律規定了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同時好巧,法律也規定了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縮短工時制度這些特殊的工時制度。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工時制度。
對於勞動強度大,不適合每天長時間勞動的行業,用人單位應當適用縮短工時制度,以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勞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可以要求執行縮短工作日。縮短工作日又稱縮短長度工作日,是少於標準工作日或標準工作周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也就是每日工作時間少於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少於40小時。
它是在特殊情況下對標準工作日長度的縮短,並不是對標準工作日的統一縮短。實行縮短工作日主要是為了保護特殊情況下、特殊條件下進行勞動的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縮短工作日主要適用於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下列職工:(1)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和懷孕的婦女。友拆鍵(4)未成御正年工人。
2樓:logic哦哦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延長,但有一定的條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u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需要注意的是粗嫌: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要求勞動者加班。加班毀凳孝需要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同意用人單位延長纖稿工作時間的請求。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就強令加班加點的,勞動者有權投訴至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下列情況,不受法律規定延長工時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來自柏子塔高尚的夏侯惇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凳跡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棗搜並勞動者身體漏枯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樓:網友
勞動強度大延長時間應該沒有效果,畢竟體力有限,體力會不支,要適當勞作。
5樓:皇港坡清北復
總之不管什麼時間長點效果總歸有點,但是人的體力也不足的,所以說效果有點不為高。
6樓:繁星點點
勞動強度大,岩石呈的效果好不好?這個應該是對身體有傷害的,這是比較。
7樓:趙老師聊職場
對於一般的技術要求不高的工作來說是有效果的。
延長勞動時間和增加勞動強度怎麼辦
8樓:朱群群
法律分析: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提高勞動強度,就是在不延長工人勞動時間的情況底下,儘量逼著工人多幹快乾,從相對的方面來延長工人的剩餘勞動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豎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閉鍵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餘態山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延長嗎
9樓:張秋菊
可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需要支付加班費。磨緩。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渣穗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如遊卜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延長嗎
10樓:王志煒
法律分析:可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中李滑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賣臘以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擾燃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延長嗎
11樓:凌珍權
可以,但要遵守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且要依法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襲改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譽禪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慶如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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