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在崗時去世,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2025-06-16 00:40:17 字數 4987 閱讀 1312

1樓:阿道媽媽

今天來給大家解答一下退休返聘人員在崗時去世,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後果?退休後回到單位,在單位猝死,部隊有賠償義務嗎?宜興法院審理了退休、在任者在單位猝死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唐某原是某集團分公司職員,2017年4月,唐某年滿退休後,立即加入公司,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

唐某家人向法院共同起訴某集團分公司及其集團總部。唐某家人認為,唐某和分公司形成勞動關係,長期超負荷勞動被認為是唐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分公司對唐某的死亡犯了錯誤,並要求分公司及總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種損失共61萬餘韓元。勞務關係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悄脊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即16-60歲(女性55歲),因此,退休的退休者是與僱主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

他們簽訂了再臨界藥,而不是勞動合賣讓同。

工傷保險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啟配滲人單位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保險,再任者不能簽訂再任用合同,超過退休年齡繳納,因此,通過工傷程式償還是不可能的。綜上所述,退休後對僱傭者沒有任何保障嗎?答案是「否」。

退休人員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最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因此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獲得團體傷害保險或僱主責任保險報銷。公司為了減少風險,通過外部保險公司向退休者購買保險,如果發生事故,可以得到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取決於公司投保的限度。由於司法鑑定,意外保險或僱主責任保險報銷額少,殘疾等級高,不能進行工傷鑑定,但如果能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也有根據身體殘疾水平喪失勞動能力的水平,等級越高,補償額就越大。

2樓:乙個

用人單位需要承哪螞擔的後果是,因為是旁緩沒在在崗期間去世的,所以用人單位需要對他們進行賠償,而且還需要對他們的親屬運納進行道歉,安撫,做好相關的善後服務。

3樓:職場小璇姐姐

退休返聘人員在答悔崗時去世,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型舉仿賠償責任,因為在崗期間去世的,是否是工作引起這種情況,都需要做具體調卜纖查。

4樓:王志剛剛剛

要承擔非常嚴重的後果,畢竟這個人是在單位裡面受傷的,也是在單位裡面去世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

返聘退休人員在單位突發死亡

5樓:劉順祺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員在單位突發死亡可以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帶遊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蘆行則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陪棚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退休返聘意外死亡是否需要公司賠償

6樓:雷贊

法律分析:緩租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喪葬費和撫卹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拍檔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擾賀兆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退休返聘人員在單位死亡應該怎麼賠償

7樓:

你好,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纖橡任,符合毀隱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攜洞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喪葬費和撫卹金。

退休人員被原單位返聘有什麼規定

8樓:江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係按照勞務關係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單位有什麼責任?

9樓:

摘要。另外一種情形是該勞動者是在退休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延續至退休後的,若該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那麼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構成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得到相應的工傷賠償。若該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那麼其與用人單位間仍應按勞務關係處理,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賠償與否。

你好親,很高興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簡族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攔猛勞務關係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穗搭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一種情形是該勞動者是在退休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延續至此鋒飢退休後的,若該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那麼其與用人單森返位之間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構成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得到相應的工傷賠償。若基圓該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那麼其與用人單位間仍應按勞務關係處理,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賠償與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弊森及現階段的司法實踐,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就業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是否能得到相應的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種情形是退毀念休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無論其是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均按勞務關係處理。也就是跟纖卜困本案一樣,適用過錯原則賠償損失,即用人單位只有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

10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一、年齡不同。

1、聘用:聘用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返聘:返聘人員一般都是退休人員,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二、勞動合同不同。

1、聘用:聘用人員屬於勞動部門管理,能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返聘:退休返聘人困褲談員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三、繳納汪碰社保不同。

1、聘用: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為聘用人員繳納社保。

2、返聘:用人單位不需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即使單位願意承擔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險費用,也是無法為其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純讓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11樓:咕咕輝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係,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12樓:翹楚之吟

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另外《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根據工傷認定條例: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算作工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因私外出則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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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 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2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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