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2-05-11 06:10:35 字數 2441 閱讀 7024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樓:虛構

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的互相告知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如實告知對方己方真實情況的不在少數。有些用人單位故意擴大工資待遇、勞動條件、勞動環境以及福利待遇等內容,誘騙勞動者到本單位工作;有些勞動者為獲得工作崗位,誇大個人簡歷或虛構個人能力,使用人單位很難判斷等。在勞動者工作之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才發現與當初所作介紹不符,感到上當受騙,從而引發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為今後處理這種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在發生爭議時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

3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勞動合同法》第8 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披露的資訊是與勞動合同訂立相關的資訊,與勞動合同訂立無關的資訊,用人單位沒有義務披露如商業祕密。

4樓:白日夢幻想家

按《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5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已經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從開始使用勞動者之間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使用勞動者,然後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6樓:安小姐的夏天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7樓:徹夜聽雨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1、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用人單位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勞動待遇可以分為基本待遇和福利待遇兩種,基本待遇是指《勞動法》直接做出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有基本權利,包括獲得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等。

4、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義務之外為職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優惠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指標之一,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以能產生的什麼如實告知勞動

8樓: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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