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起考法碩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1、緊急避難、又稱緊急避險,是乙個法律術語,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2、根據我國法律,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依據如下:
1)、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3)、《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
避險過當不是乙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
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賠償。
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一)避險意圖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例如,脫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為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二)避險起因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
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等等。
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如果實際並不存在著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
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3樓:勤奮的以往的美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樓:故事講給影子聽吧
這個不太熟悉,不過我知道虎牙能競猜虎糧,那個也能換錢。
因為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有什麼承擔民事責任
5樓:劉立傑
法律分析: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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