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及時採取嗎?

2025-07-09 06:30:13 字數 2715 閱讀 3088

1樓:吱吱愛教育

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襲察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證據保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時,應當會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察脊,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寫明釦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敗禪滲、規格、數量、特徵,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後,乙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乙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影帶、電子資料儲存介質,在扣押時應當予以檢查,記明案由、內容以及錄取和複製的時間、地點等,並妥為保管。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新聞網-中國頒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全文。

2樓:劉小琴之依安靜

應當及時採取並保留證據,做好備份,以防證據受到損壞!

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及時採取什麼等證據保全措施?

3樓:孫姐說法

一、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鉛亮及時採取證明晌據保全措施。

二、不屬於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三、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規定:槐槐寬公安機關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

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及時採取什麼等證據保全措施

4樓:吳佳文

訴訟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訴訟漏野困證據保全的採取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應當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採取。

在訴訟開始之前提出的,是訴前證據保全申請。二是,被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案件待證事實有聯絡。這種聯絡只要求是形式上關聯,實質上的關聯性如何以及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所具有證明價值的大小和強弱等則在訴訟證據保全階段無需要求。

三是,須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可能滅失」的原因,可以是客觀原因,也可以是主觀原因,如物品腐爛,證人即將滅亡,掌握證據的人可能故意毀損證據等。「以後難以取得」,是指證據雖然不至於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返念全措施,將來獲取它會遇到相當大的困難或者成本過高,如證人出國定居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脊侍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如何處理

5樓:汪世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作為證據使豎祥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等,應當隨案移送。

第一審判決、裁定宣告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對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依法鑑定、估價的,還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鑑定、估價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衫飢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二條,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等,應當隨案移送。

第一審判決、裁定宣告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或纖返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6樓:律漸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悉伏中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第六十二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睜山未經當庭出示、辨認、廳旁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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