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能作為侵害名譽權的證據使用嗎

2021-03-19 18:20:52 字數 4951 閱讀 8552

1樓:易書科技

範女士是位裁縫,2023年開了家縫紉店,後與史某認識並結為好友。範女士在庭審中稱,史某經常對她說一些難以入耳的粗話、髒話,致使她後來不想再與其交往,史某因此對她「懷恨在心」。2023年5月間,史某通過打**或發短訊息的方式對範女士開始騷擾、侮辱。

範女士對史某之舉沒予理睬,於是史某變本加厲,騷擾次數增多,語言更加下流。特別是2023年9月27日下午,史某連續4次向範女士的手機傳送簡訊,對其謾罵和侮辱。於是,範女士一紙訴狀將史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處史某賠償其精神損失等15000元。

依法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所以,手機簡訊也不例外。但是,手機簡訊作為新時代的產物,進入訴訟程式確實是法律領域的—個全新課題。

基於手機簡訊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一般而言,在證據採信時,主要審查以下方面:證據**是否客觀存在;簡訊息的傳送時間、傳送人、網路服務商是否存在偽造或修改的可能。

具體而言,在審查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主要有:對內容無異議,但對收發人有異議;對收發人無異議,但對內容有異議。

1.對內容無異議,但對收發人有異議。

在此種情況下,一般而言,審查簡訊的內容已無意義,因為當事人已否認其為簡訊的收發人,實質上可以說已經否認了其內容,但若有其他情況的除外。其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手機所有人將手機借給他人或被盜竊後由他人傳送簡訊,對方不承認該手機號碼歸其所有等。

前者可基於其他證據對此對抗,或者可基於某些已知的事實對其進行推定。後者由於目前並不是所有的手機號碼都實行實名制,有些號碼根本不可能辨別出個人的身份,這就造成了簡訊證據的認定困難。在審查時,雖也可基於其他證據的相佐及推定規則進行推定,但在實際操作時可能會遇到很大的認證困難。

因此,除非今後手機號碼實行完全實名制,才會給證據**的認定帶來司法上的極大便利。

2.對收發人無異議,對於內容有異議的簡訊。

在確認收、發件^後,就應對其內容進行審查,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簡訊不像其他的證據那樣容易鑑別。一般的書證內容,若有所改動,基本上可以辨別出來,就算常人難以辨認,專業鑑定的結果基本上也是可以保證的。對於簡訊而言,卻並非如此。

我國目前的司法鑑定還未將像e—mail、手機簡訊之類的新型別證據,納入到鑑定範圍之內。

據市場上的手機型別而言,某些手機具有重新編輯、修改手-機簡訊並具有不留下任何「蛛絲馬跡」的功能。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手機簡訊的訊號、接收資訊的功能都在手機sim卡中,也就是說,是sim卡收發資訊,手機只起著媒介、載體的作用。收件人完全可以在可編輯的,並且修改後無痕跡的手機中對收來的簡訊進行修改,而後再將sim卡裝入不具有此項功能的手機中,以此作為其對於簡訊修改可能性之抗辯。

這樣就很難認定其簡訊的真偽。

另外,簡訊服務商或者運營商只記錄每條簡訊的收發時間及收發方的手機號碼,對於其內容一般並不記錄(雖然他們具有記錄簡訊內容的能力),所以,這就可能造成對其證據真實性或許根本無法弄清的事實。在審查其內容時,有學者認為,法官在訴訟中一味強調原告必須證明手機簡訊未曾受到過任何改動,是非常不現實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對手機簡訊真實性的認定只能「退而求其次」。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通常的做法不是採取直接認證方式一鑑定來解決,而是藉助間接認證方式一推定、自認等加以處理。

因此,我們認為,推定作為採納電子證據的第一準則,在審查簡訊證據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可以基於案件事實間的內在關係和聯絡,以及合理的一般的邏輯關係進行運用。

技巧提示

手機簡訊有其固有的易滅失性:其一,簡訊很容易由於機主的操作不當誤被刪除。其二,可能被利害關係人惡意刪除致使證據毀滅。

其三,手機儲存容量過小,可能因簡訊接收過多致使其被自動刪除。其四,手機滅失及sim卡損壞等其他可使其滅失的原因。

因此,手機簡訊的保全就有其特殊的必要性。《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當事人在訴訟外也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對訴訟證據進行保全。對於手機簡訊的保全,可以將其轉化為書面形式。

根據《證據規定》第24條的規定,可以採取勘驗及製作筆錄的方法,將其簡訊內容固定下來。除此之外,將其通過公證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這無疑賦予了證據保全公證的法律強制力,而且,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而言,有時候,提起訴訟程式後再去申請訴訟保全,往往反而會耽誤了取證的最佳時期。

像簡訊等的電子資訊,難以有效儲存,就特別適合採用公證儲存。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需要那些證據

2樓:洞庭紅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以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除手機錄音外,還必須有其它證據支撐,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視聽資料不 存在有疑點的。

參考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65、當事人以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 【視聽資料】 ;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有個人發簡訊罵我,我可以報案嗎?

3樓:華律網

類似於「被辱罵」的生活小糾紛,雖然可以報警,但**沒有權利立案調查,只能簡單調解處理,無法最終解決問題,但是會留下報警記錄,有需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調取作為重要的證據使用。因此,受到不法侵害時都可以報警處理,至於作用和效果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多次傳送侮辱他人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是可以向民警報案的。這種行為雖然不存在一定的社會影響,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他人造成了生活的影響。

一旦對方這種騷擾簡訊超過三條,可以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將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騷擾人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派出所民警的答覆有問題,對方已經構成多次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完全可以先進行治安處罰.是不是要夠50條才能立為刑事案件要看當地的立案標準,但你可以先持保留的簡訊作為證據要求派出所進行處理,光同情不處理屬於一種不作為,可以向當地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投訴他們.

6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他,在發簡訊你就可以報警了,不要讓他有恃無恐

7樓:唐文秀

你好,這種沒素質的人不理他交給警察處理,你就等50條資訊攢夠了就報案讓警察給你破案。

8樓:行政法悅悅

我被一箇中年**換著號騷擾我,警察說達不到立案標準而且是跨省案件,要我自己換號

9樓:都市新

小事一樁你可以問問怎麼回事。

10樓:雪落冰霜

一「痴情」男子因單戀一女孩被拒,竟頻發騷擾簡訊騷擾對方。沒想到他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頒佈之後,第一個因騷擾簡訊被海淀**拘留的人。

嗯,縱觀網上多數報道,好像只有簡訊色情騷擾在我國部分地區採取了相應措施,其中拘留的從5天到15天不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對方的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5項的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建議你先到公證處對簡訊內容進行證據保全。除此外,你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他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12樓:隨楓羽

可以向公安機關申報他擾亂公共秩序而拘留他,如果他還是不依不饒的話就可以告他騷擾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違法,可以到當地的資訊網路監察警察支隊報案,可以採取網路報**式,我在這無法告訴你切確的網路報警網頁。你所在的地區公安局網頁上會有資訊網路監察警察支隊的****和報警網頁。

14樓:曼登琳

50條是刑事案件的法定標準.

但是,可以去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然後以保全的證據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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