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其子乙約定,乙放棄繼承權可在甲生前不盡贍養義務?

2025-07-17 00:10:17 字數 1794 閱讀 5741

1樓:匿名使用者

請仔細看:甲是乙的繼子,如果乙方先於遺產所有人死亡,甲方可以作為乙方的代位繼承人行使繼承權。

飢拿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液皮滲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談肢譽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握卜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鬧脊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含段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樓:水鄉泥人

不可以螞讓族。

贍養義務滑型是法定的。

不可以約定。

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不過那位老人也是有問題的。

不想把財產留給這個兒子。

也悶弊沒必要這麼做。

依據《繼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後未表示放棄繼承,視為接受繼承。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3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c本題的考點為意思表示的形式。依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為標準可以將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為明示和默示。

明示形式是指表意人直接將其意思表示於外的形式,即使用直接語虛巧衝匯實施的表示行為,如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通過實施某種特定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沉默和推定。本題差殲中寬弊,甲在其父死亡後未表示放棄繼承,故不屬於明示方式,由此可排除ab項。

推定形式是指通過行為人實施的積極作為,推定出行為人已作出某種欲實現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本題顯然不屬於此,由此可排除d項。

甲死亡後,其父遺產由誰繼承?

4樓:就是不會游泳

首先你要明白,甲從其父親所得的的繼承權,不適用夫妻財產分割。具體分割如下:

甲父第一死亡,其財產3w,先夫妻分割戊得;剩下法定繼承,則是戊,甲。

甲第二死亡,其財產3w,先夫妻分割丁得;剩下法定繼承,則是丁妻子丁,母親戊,兒子丙。其還有從父親那裡得到的的繼承權,發生轉繼承,由3個法定繼承人,妻子,母親,兒子繼承,各得。

丙第三死喊清配亡,其財產,由其母親丁繼承。其繼承父親的份額和轉繼承所得份額,也鄭指由母親繼承。

丁第四死亡,由丁父繼承其財產,共。

戊的繼承份額則為,另是其與乙正態的夫妻分割財產,不是繼承財產;所以戊共得3w

甲病逝,留有遺囑,甲之子乙依照甲的遺囑繼承了甲的一套房產,乙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是( )。

5樓:考試資料網

答脊悉案】:d

本櫻搭乎題考核所有權的取得。因枝型繼承而取得所有權的屬於繼受取得,是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的所有權。繼承屬於依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取得。

甲因病去世,留有遺囑,甲的兒子乙繼承了甲的房屋一套,關於乙取得該房屋是基於( )。

6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d本題考核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雹搏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

如遺囑繼承關係的發生,既要有有效的遺囑行為,又要有遺囑人死基攔亡的事件。有效遺囑與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結合,即為引搏肆胡起遺囑繼承關係發生的法律事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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