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眾鬥毆持械的認定標準

2025-07-20 17:10:10 字數 1728 閱讀 8656

聚眾鬥毆持械的認定

1樓:李浩林

法律分析:關於「持械聚眾鬥毆的」認定:1、「械」是指各種槍枝、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的工具。

對於持磚塊、酒瓶類一般工具進行鬥毆的,要結合所持一般工具在鬥毆中的使用情況及造成的後果等情節,認定是否為「械」。2、「持械」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鬥毆,或者在鬥毆中攜帶並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3、持械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並在鬥毆中使用,也包括在實施鬥毆過程中臨時就地取材獲得器械並使用。

對於奪取對方所持器械並使用的,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4、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於預謀持械聚眾鬥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鬥毆現場或對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5、聚眾鬥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樓:洪舉

法律分析: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者吵罩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碰巧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首鬧,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持械聚眾鬥毆的認定標準

3樓:谷會肖

持械聚眾鬥毆的認定標準為:聚眾鬥毆,致人重傷坦冊做、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姿衝械是指足以讓衡致人**的工具。

持械聚眾鬥毆的械有什麼標準

4樓:小船鞋的站庫

所謂「械」,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眾鬥毆中,一般常見的為刀、槍、棍、棒等足以致人**的器械。但顯然,持械並不是乙個確定的概念,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拿著磚頭、磚塊、椅凳、菸缸等,只要為聚眾鬥毆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 聚眾鬥毆罪 ,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稿凱毆的。

聚眾鬥毆,帶拿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鍵行喚、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鬥毆包括持械聚眾鬥毆嗎

持械聚眾鬥毆屬於加重情節,聚眾鬥毆包括持械聚眾鬥毆。持械聚眾鬥毆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 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有...

持械聚眾鬥毆致人輕傷主犯會判幾年

有前科的持械聚眾仔旁鬥毆致人輕傷並是主犯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眾鬥毆的 返襪。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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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定有自首情節,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所以,犯聚眾鬥毆罪的從犯,應當根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可以從輕和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