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只簽了購房協議可以賣給別人嗎
1樓:
摘要。房屋買賣債權是否可以轉讓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債權合同,不是物權合同。
買受人履行後,要辦理過戶手續後才能取得物權。至於只買債權,有點約定不明的感覺,有可能是合同權利的轉讓的意思,買方不是為了過戶而買房,而是為了再次轉讓而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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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有購房合同不能**房屋。搏和賣沒有房產證,無法證明房屋產權屬於誰,沒有房產證也不能房產過戶,等房產證下來才可以過戶的。買賣合同的內棚遲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基逗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購房合同不是可以以債券的形式轉讓嗎。
房屋買賣債權是否可以轉讓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債權合同,不是物權合同。買受人履行後,要辦理過戶手續後才能取襲侍純得物權。
至於只買債權,有點約定不明的感覺,有可能是合同權利的轉讓的意思,買方不是為談納了過戶而買房,拍咐而是為了再次轉讓而買房。
好的。謝謝。
不客氣。
購房合同不是房主本人籤的生效嗎?
2樓:殷新財
法律分析:非本人簽字巖臘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1、業主授權他人代為簽訂合同的,他人所簽訂的合同對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2、他人未經授權代為簽訂合同的,業主不承認其**許可權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簽字人承擔,對業主本人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分為四種:(1)有效:依法成立的粗檔滑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無效: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人訂立的蠢告合同。
4)可撤銷: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的;3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關於賣房人不是產權人本人與買房人簽定了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3樓:陀燕侍祺
不必須需要,我國《合同法》規定,簽訂合同只要雙方主體合法,有合法的內容,意思表示真實,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護的。
所謂對合同進行公證,是加強合同的證明效力,例如:出現了兩個對該房買賣的合同,當事人不變,但購房金額髮生了變化,而雙方當事人又對這兩份合同的真實性存有異議,那麼法院通常就會認定經過公證的合同是真實合法的。在我國公證具有最強的證明效力。
如果在買房賣房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本合同經公證後生效」那麼此時,公證成為了該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那麼按合同約定未經公證的合同就是未生效的合同。
4樓:集陣有爰
首先,得明確,買方是不是很想要這房子。
其次。如果產權人的岳父是受產權人委託,處理房屋買賣事宜的,那麼簽訂的合同對產權人具有約束力。
或者產權人的岳父事後經過產權人同意,處理該房屋買賣事宜的,那麼合同對產權人也是有約束力。
那麼作為買方,需要有合理合法的證據來證明他們之間存在委託關係。
否則,產權人很有可能以未授予其岳父處理該事宜為由,拒絕簽訂合同。
這樣,買方只能追究產權人岳父的責任。
如果買方因此不想要房子的話。那麼找個平臺解決一下。
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還是有的。
售房買賣定金合同必須是買方本人簽字嗎還是別人可以代替
5樓:高敬傳
2、如果購房人確因特殊情況而無法簽字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年公民作為**人進行簽名局友和捺印。
3、只要有購房人的書面委託,**人代簽就是有效的。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頃山。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註明與發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註明。
第二,發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稜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裡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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