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該有的主要條款在約定不明時應如何處理

2021-03-19 18:18:51 字數 4760 閱讀 5789

1樓:無棣

參考《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如何處理

2樓:手機使用者

具體到某一合同包括哪些條款,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一般而言,不是每一個合同都必須具備以上所有條款才算成立,只要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利益,所以說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合同內容要詳加考慮,應周到、具體,儘量避免糾紛的發生。

如果合同對某些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就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理解發生爭議,就應按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處理。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當如何處理?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難免會出現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或者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的情況,如因上述原因而使合同無效,則會浪費訂立合同的成本,不利於促進社會交易的進行。因此,可通過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使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該協議屬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內容來確定,或者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所採用的合同內容來確定。

如果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可採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樓:月下者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沒有變更。

買賣合同變更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對原來的買賣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的結果。這種修改涉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有權利義務明確才能真正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也就是說,法律不認可雙方當事人修改的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變更對於當事人來講是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能以不明確的變更向對方行使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如果一方行使了這種權利,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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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當事人約定不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從合同主體來講,有一部分締約主體沒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和要求籤訂合同。所以,簽訂的合同很不規範,甚至在履行開始後才草簽合同,糾紛產生後容易傷感情,造成難以履行甚至履行不能。

第二,從合同內容講,由於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活躍初期,新產品新技術不斷湧現,很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慣例並沒有形成,所以,涉及合同的履行內容、履行標準需要當事人自行商定清楚,否則,會無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可以遵循解決。

但當事人基於互相信任的關係及輕信本來能夠在履約中解決而疏忽了,糾紛一旦產生,就到合同履行無法繼續的程度。

第三,從誠信的角度講,當事人在締約時過分看重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而忽略合同關鍵條款的設立,一旦在履行中遇到問題又不能誠實面對,「翻臉不認人」的情況就不斷出現。締約疏忽,履行較勁兒,當事人之間比較私利,為對方著想少,沒有共同促進交易,共同實現最大利益的觀念。

第四,部分技術合同案件,出讓方只想著利用技術賺錢,「蒙人」,沒有從對方利益考慮,幫助受讓方直接實現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遠大目標。

5樓:二鍋頭就是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針對這類情況進行許多具體規定,在約定條款缺失的情況下,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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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關約定不明情況下的一般規定,具體到各種合同,相關的規定還很多。下面是幾個常見和典型的例子:

在買賣合同當中: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不能以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

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賣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包括建設工程合同):

——在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無法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租賃合同中: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當事人對轉租問題沒有進行約定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規定涉及到的合同條款都十分重要,與時間有關的條款大多涉及訴訟時效問題,與地點有關的條款大多涉及訴訟管轄問題,還有不少條款涉及合同解除條件問題。

希望大家在簽約時對這些條款涉及的內容多加註意,儘量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擬定對己方有利的條款(例如對履行地進行約定)。萬一在簽約時發生了遺漏重要條款的情況,也要充分查詢和利用類似上述的法律規定,及時提出權利主張,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合同寫作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您好 我國 合同法 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 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合同法 以上規定只是作為只是作為參考,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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