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2021-05-18 16:31:40 字數 5965 閱讀 1322

1樓:阿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三類案件,屬於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2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3樓:找法網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型別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4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5樓:掌禎聞運鵬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管轄,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6樓:包冰召向真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下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產生糾紛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樓:暖雲律師

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8樓:郝泓秦雪卉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哪些案件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9樓:夏紀一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得適用於地域管轄或者特殊地域管轄,外國法院亦無權管轄。另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適用案件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一)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三)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0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只三種:

1、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洩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汙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汙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的管轄中有類似專屬管轄的,但並不是專屬管轄,例如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管轄而言的,就是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管轄。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轄:

1、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11樓:傲鷹迎雪

請問你想知道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啊,兩者的答案是不一樣的。1,民訴有不動產糾紛,繼承糾紛,侵權糾紛,鐵路有關的糾紛,海事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2,刑訴則有鐵路糾紛~~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你以後問題說的具體一點

12樓:清貧學生

刑事方面有軍事法院、鐵路法院,民事方面有海商法院……

民事訴訴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訴有哪些

13樓:我就是我

專屬管轄之訴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14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

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中大概包括哪三種案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哪些是專屬管轄哪些是特殊管轄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有以下三種 1 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 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 因船舶排放 洩漏 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 作業或...

刑事訴訟有哪些具體的訴訟階段和程式

刑事訴訟階段 立 案偵查 提起公訴 審判執行 訴訟程式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式 第五編 特別程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第四章 依法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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