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執行公積金嗎2023年新規定

2021-05-28 22:07:59 字數 1298 閱讀 1117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復先,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制條例》規定,雖然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它不同於一般個人存款。

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就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及提取條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只有職工因發生住房消費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才能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望採納!

法院可以執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是法律依據是什麼?

2樓:千山鳥飛絕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質屬性上還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財產,自然具備了強制執行的理論依據。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

因此,在被執行人具備基本住房條件下,人民法院有權對其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

3樓:司考我知道

可以。相關法律條文: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是對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限制條件,其規範的物件特定為職工,不能成為法院不能執行的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還在討論中,暫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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