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2021-05-02 17:59:55 字數 1488 閱讀 8239

1樓:明荏

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我單位不具有作為協助執行的主體資格,沒有自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住房公積金不同於普通存款,無法協助執行。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法院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方式當然不同於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必然不同於職工自行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執行行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據此,案外人異議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異議。

目前,該中心正在協助法院執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該款已經匯到法院過付款賬戶。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嗎

2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住房公積金被凍結,滿足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

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可以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3樓:桂桂花金君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根本目的在於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為了保障和提高城鎮居民最低居住條件而設的,只有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才可以提取。

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顧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綜合第

五、六、七條可見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過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讓被執行人滿足基本生活後逃脫法律的制裁。

4樓:神采飛揚

可以凍結,不可以提取或者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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