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概念和性質,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2021-03-19 18:19:36 字數 3523 閱讀 3567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對集體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二)集體合同的性質

1、集體合同的主體

主體不是一對一的,不同種類的集體合同,其主體也不完全一致。企業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和該用人單位。

2、集體合同的內容

內容較為廣泛,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幾乎涉及了企業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但所涉事項均是針對職工集體的,解決職工共有的一般問題。對於特定職工的特殊問題,集體合同中無法作出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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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準條件規範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僱的職工等;第三,關於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瞭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

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準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係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

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係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占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範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於,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裝置的義務,裝置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

規範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於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於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範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

三是不從全域性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3樓:絕情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專項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內容,即: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更具體些還可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內容: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等。 好律師網參考

什麼叫做專項集體合同,什麼是專項集體合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主要涉及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權益保護 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這一規定對專項集體合同制度作了明確。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 法規 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專項集體合同涉及某一個側面的問題,因而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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