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有哪些罪行特徵,行賄犯罪行為具有哪些特點

2021-03-19 18:29:44 字數 1611 閱讀 2879

1樓:戚廣利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行賄犯罪行為具有哪些特點

2樓:未來法律

您好:1、隱蔽與公開交叉。行賄犯罪在賄賂犯罪中一般居於主動地位,是誘發**犯罪發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司法實踐中查處的行賄犯罪卻只佔極少一部分,這不僅在客觀上放縱了一批犯罪分子,而且給行賄者造成了這樣的錯覺:

即司法機關查處的一般是**者,行賄是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行賄犯罪不僅具有一般賄賂犯罪隱蔽的一面,如行賄人往往以送禮、捐贈、贊助、付回扣、請客吃飯等看起來合法、正當的名義行賄賂之實,他們與**人搞所謂「一對一」、「無聲交換」、「送禮帶發票」等戰術,以對抗偵查,逃避懲罰。而且,行賄犯罪也具有公開的一面。

一些人以能夠進入某某領導家行賄送禮,買通其為自己辦事為榮耀,大肆吹噓,而**者卻絕不可能向別人吹噓自己收到多少金錢或禮品。可以說,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不力導致了行賄的公開化,行賄的公開化又對**犯罪的猖獗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2、個人與集體並存。當前,行賄犯罪除個人為謀取私利而行賄外,較突出的一個特點是以單位名義行賄。**者在

心理上易於接受,行賄者慷的是國家或集體之慨,雙方各有所求,各有所得,損害的是國家、集體利益,裝滿的是個人腰包,可謂「皆大歡喜」。單位行賄的整個過程也體現了「集體」原則,行賄前,大多經過單位的領導人集體研究,看對方權力的大小以及單位受益的多少,設定出賄賂的數額;在行賄中精心組織,選擇恰當的時機和方式,由單位領導單獨登門賄送禮物;行賄後妥善處理,所耗費用往往記在「帳外帳」上,從「小金庫」中開支。

3、「惡意」與「善意」並存。「惡意」與「善意」表明行賄者主觀動機的差別。所謂「惡意」行賄,是指行賄者為謀取自身或單位的非法利益而主動奉迎行賄。

所謂「善意」行賄,是指行賄者為自身或單位的生存、發展而迫不得已的行賄。行賄犯罪主觀動機的不同,導致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惡意行賄由於謀取的是非法利益,往往破壞國家的政策,干擾正常的經濟管理秩序,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

由於這種犯罪可反覆貪利,因而慣犯較多。「善意」行賄的社會危害性小,行賄人往往自己也看不慣這種醜惡的社會現象,但為了求得生存或發展,不得不依靠行賄來打通關節,因而多系偶犯。在懲治行賄犯罪中,應該著重打擊的是「惡意」行賄犯罪,唯其如此,才能堵住行賄犯罪的一個重要「源頭」。

對於一般「善意」行賄,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則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4、求「利」與求「神」交織。賄賂犯罪的最大特點是其貪利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是通過各種「關係」得以謀求和保護的。因此,行賄既具有直接謀利的特點,也具有非直接謀利的特點??

即靠行賄取得行政、司法權力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這種靠賄賂行政、司法人員,羅織保護網,庇護私利的行賄行為,是近年行賄犯罪的一大特點。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初期,人們的經濟生活水平較低,企業也處於起步階段,這一時期行賄的特點是求利,行政、司法人員**只佔極少數。

只有當市場經濟得以較大發展,社會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後,行賄犯罪才會呈現出非直接謀利的特點,行政、司法人員的**亦相應呈現直線上升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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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 具體分為對個人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三種情況 1 對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 對個人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 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向黨政領導 司法工作員 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致使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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