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有哪些區別

2021-07-09 17:25:12 字數 1556 閱讀 4011

1樓:***

***宿吉南老師帶你瞭解2023年消防考試高頻考點: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樓:hao大森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為是不採取措施消除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後者的行為是違章作業;前者的主體是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單位一般職工與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

的人員。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並不希望發生事故。

對於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倖心理;無論屬於哪各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3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4樓:中顧法律網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後者的主體則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後者則是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5樓:哲無曾

這個我也想了好久也不知道對不對。感覺重大責任事故首先直接針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自然人);而重大安全事故首先針對的是企業法人,受懲罰的是法人代表如專案經理等。

6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趙秉志的刑法教材,實踐中,通常將重大**事故掌握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 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工廠 礦山 林場等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 後者的主體則是工廠 礦山 林場等企業 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2 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11 15 法釋 2000 33號 第八條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 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三...

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什麼是重大責任事故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 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 礦山 林場 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