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

2021-03-19 18:19:42 字數 5480 閱讀 2449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四中全會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

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現在個人對此部分的解讀如下:

一、「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此舉代表了:

1、在今後司法員額制的要求下,總額高達67%的審判檢察助理及行政人員無需通過司法考試,可以直接從政法院校擇優選擇適合的畢業生進入法檢;

2、在中西部招不到專門人才的情況下,開展國家指定就業的新途徑,廢除了周時期的非法本中選拔政法幹警定向錄用。未來會解決一部分法學畢業

生就業難和中西部法檢招錄無人的問題,同時也可推動廢止司法考試的專科報考的歷史。

二、「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此舉代表了:

1、專業化和正規化代表了,非法本報考的難度將大大提高,並逐漸被淘汰出司法考試領域!

2、職業化代表了,司法人員的地位將得到提升!司法考試的難度會加大,來適應符合司法人員的職業要求!司考過於重視客觀題的局面會大大削弱

,卷四的考察內容和比重將逐漸嚴格起來,分階段考試可期!

三、"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此舉代表了:

1、現有體制,當法官和檢察官要考公務員,律師想進來可以,要考公****?不考沒人服你,怎麼辦?司法人員入職廢了公****不就得了!

《法官法》也沒說要考公****,一次司法考試足以!

2、在推行員額制的前提下,如果要求審判助理和行政人員過司考,那律師不考公考就進來肯定沒人服氣!所以未來的《法官法》修改肯定不會要求

助理和行政人員過司考!

3、所以!司法考試將是唯一的「司法職業選拔考試」,其難度和通過後從事司法職業的榮譽成正比!

加油吧!騷年!!!

你們趕上好時代了!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體系在整個司法改革鏈條中具有承前啟後的樞紐性作用,對於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司法保障是司法機

關為了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和制度的總和,具體包括職業准入保障、職業倫理保障、職業經費保障和職業身份保障等

。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體系是我國司法改革要致力於完成的重要任務,其在整個司法改革鏈條中具有承前啟後的樞紐性作用,對於構建公正、高效、權威

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反觀我國目前的司法保障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比如職業准入門檻偏低,司法大眾化現象嚴重;司法人員「吃大鍋飯」

現象嚴重,司法人員苦樂不均,優秀的司法人才大量外流;司法獎懲機制不完善,司法人員存在嚴重的出口不暢以及後顧之憂,缺乏足夠的職業安全

感和榮譽感;司法人員滿足於簡單被動應對,工作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不強、效率不高等等。

一、法官和檢察官任職年齡應當適當偏大 鑑於此,我認為,應適當調整法官和檢察官的准入年齡和退休年齡。法官和檢察官不同於普通公務員,他

們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素能,同時需要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經驗。因此,他們的任職年齡應當適當偏大,而不宜過於年輕化。

目前我國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年齡為23週歲,退休年齡為男60週歲、女55週歲,這兩個年齡標準設定得均不夠合理,表現為准入年齡過於年輕,退休

年齡過於提前,二者均應適當推延。參酌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我認為兩方面均應增加5年為宜,即准入年齡應設定為28週歲,退休年齡應按男

女分別確定為65週歲和60週歲。

而且,該退休年齡應為可退年齡,如果身體條件等允許,且本人自願,該年齡還可順延5年。

二、完善司法考試製度

我國目前所實行的司法考試帶有大眾考試、自學考試等特點,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也許經過短時間的突擊記憶,就可以容易地通過司法考試。這種

現象是不正常的,嚴重製約了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水平,不利於將真正優秀的人才選拔到司法崗位上來。我建議司法考試分初級階段和高階階段兩個層

次進行。

通過初級階段考試者,可以從事律師、公司及**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工作,但不得擔任法官和檢察官;欲擔任法官和檢察官,尚需進行高階階段的

司法考試。高階階段的司法考試需具有極強的針對性,並且分為筆試和麵試兩個方面。而通過高階階段的司法考試還僅僅具備到法院和檢察院擔任司

法輔助人員的資格,若要從司法輔助人員中晉升為法官和檢察官,尚需經過專門化的司法研修,通過司法研修合格考試後方能被遴選為正式的法官和

檢察官。以上三種考試可分別稱為「初試」、「再試」和「終試」。這樣,經過三種司法考試,再加上必須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司法職業化的知

識素養和能力素養就有了基本保障。此後還要定期接受司法培訓,不斷更新司法知識,提升司法能力。

三、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要有更高的任職要求

法院院長(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在邏輯和常識上應當具有較普通法官和檢察官更高的任職要求和資格條件,然而目前的《法

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擔任法院院長(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僅需具備本科學歷、具備一定法律工作經歷即可,無需通

過司法考試,甚至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這種規定,顯然對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利,實踐中備受詬病的「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應

予儘快克服,並通過立法規定,凡擔任法院院長

(含副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含副檢察長)者,都應當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並且通過司法考試,而且具備長於普通法官和檢察官的法律工作經

歷。 四、應適當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經濟待遇

我並不贊成西方社會普遍實行的所謂****制度。在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應當主要依靠無形的精神激勵、光明的職業前景和崇高的社會地位留

住優秀的法官和檢察官,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主義司法事業之中,確保他們能夠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當然,在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後,

法官和檢察官將奮戰於司法工作第一線,他們要按照員額制承擔更為繁重的司法職責,同時司法錯案責任也愈益嚴格,從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出

發,理應適當提高其物質條件和經濟待遇,使其得以改善生活並解除生活上的後顧之憂。我建議,在保持基本工資不變的前提下,基於與工作強度、

工作業績相掛鉤的基本原則,兼採按件計酬等量化標準,通過發放工作津貼、獎金等方式,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待遇保障。同時,應當建立更加完善

的退休金制度,使其在任職期間能夠安心工作。(作者湯維建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治專門隊伍都包括哪些

2樓:枕邊吹風會

法治專門隊伍都包括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

政法工作涉及面很廣。巨集觀上包括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公安工作、****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等方面。每個方面又細分為不同行業、不同系統。

例如審判工作包括刑事審判、民商事審判、行政審判等;檢察工作包括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與公訴、法律監督等;公安工作包括治安管理、公交管理、消防管理、刑事、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反恐、防暴等。

專業化就成為對政法隊伍履職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

3樓:這名字沒人驅吧

法治專門隊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從事立法工作的人員,在行政機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

其中,立法工作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或**制定和變動法律;執法工作人員依照行政執法程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並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4樓:愛與誠

參***:

1.法治專門隊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從事立法工作的人員,在行政機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

2.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貫徹落實好這一要求,對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拓展資料: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一級**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從狹義上講,行政機關僅指**機關內部的綜合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室),它是在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處理各種事務、輔助進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機構。

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包括法院、檢察院及有關功能部門。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1.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人民網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城管,有人的解讀是:「因為國人不喜遵守規定,才有城管。」所謂的「不喜遵守規定」,我琢磨,一個「規定」,如果要想讓人遵守,首先需要合理,對不合理甚至於法無據的規定,大概誰都會「不喜」吧。

所以我的看法:城管無奈,被他們治理的人無奈,旁觀的人也無奈,至於原因,很簡單———某些人覺得城市乾淨整潔的外表太過重要了。

小販們的不屈不撓,也是中國城市社會的一道景觀。九十年代以來,大量國有企業員工下崗,他們不偷不搶,僅僅依靠自己的辛苦,換取一口飯吃。還有些農民進城之後,沒有穩定職業,也加入城鎮小販的行列。

他們這種選擇簡直是為國分憂的高尚行為。試想,如果他們自己不找食,都會變成**的社會負擔,**承擔得起嗎?城管制度也因此而興起,可謂孽障。

進一步說,在經濟衰退期,解決失業問題、讓失業者有飯吃,乃是社會、**所要面對的頭等重要的問題。如果失業者看到不希望,或者沒有飯吃,就會釀成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而以消滅無照商販為自己職能的城管,很可能澆滅那些自己找飯吃的失業者的希望。

所以,在經濟衰退時期廢除城管,正當其時。

就性質而言,城管是一種警察。歸根到底,城管的權力是城官權力的一種延伸。按照法治原則,城市**包括警察,對民眾可以行使哪些方面的權力、如何行使這些權力,只能由這個城市的民眾自己或者其代表基於公眾利益、以嚴格立法的方式來決定。

但是,城市黨政**自相授受此種廣泛而巨大的警察權力,根本不需要經過嚴格而公開的立法程式。如此設立的城管,基本上是城市主政**的工具,而不具有多少公共性質。對於城管的執法活動,公民有權提起訴訟,且此類案件應當異地審理。

另一種形式的外部監督是獨立監督或公民參與式監督。比如,可以設立一個由社會各方面人士組成的「城管執法監督委員會」,定期對城管的執法活動進行評估,甚至可以接受民眾的投訴,進行調查。 總之,假如不能廢除城管,那就應當馴化城管,使之真正地服務於城市的公眾利益,而不是服從城市**的私人意志,肆意侵害民眾權益。

否則,城管與民眾的戰爭就永無終結之日,使**權力的正當性流失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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