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不包括經濟行政行為對嗎,行政法的行政行為

2021-03-19 18:19:57 字數 2636 閱讀 4109

1樓:名字好難哎

look! the goose has a knife and.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執行中**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

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

我國臺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物件、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經濟法為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協調、持續發展,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最主要和經常性地運用**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因而,經濟法與行政法在內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聯絡性。

3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法是經濟巨集觀調控法,帶有一定的國家干預色彩,像行政法一樣具有公法性

行政法的行政行為

4樓:半世迷離丶挏

1. 涵義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第一,行政行為的主

體是行政機關,得到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體(包括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第二,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第三,行政行為必須是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影響的行為。

比如,有一些行政主體的行為,象單純的建議、勸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的影響。2. 型別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可從三方面進行:

a) 看該行政行為終結時相對人是否明確、固定。

b) 看適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費」還是反覆使用。

c)抽象行政行為的通常表現形式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2)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區分主要應看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特有的權利義務,該行為必然是內部行政行為。反之則為外部行政行為。

(3) 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4) 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

(5)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這是借用民法學原理所作的區分。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建立在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變化是否由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決定這一點上,它是行政活動的元形式。

3.構成和合法

構成要件:主體要件、權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

合法要件: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個行政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項條件。它的選取應考慮要件的同層次性、涵蓋性、均衡性和不重複性。

其具體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體及其職權合法。第二,行政依據合法且充分。

第三,行為內容明確且正當。 第四,行政程式合法且正當。

4. 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所發生的效果。包括:

(1)公定力。行政處理的公定力指行政處理一經作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效力。

(2)確定力。行政處理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處理具有不受任意改變(撤銷、變更、廢止登出或吊銷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兩個方面。

形式確定力,又稱不可爭力,是行政處理對相對人而言的不可改變力,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該行政處理。指在複議或訴訟期滿後相對人不能再要求改變行政處理。實質確定力又稱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處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現,應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任意變更自己所作的行政處理。

(3)拘束力。行政處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處理生效後,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4)執行力。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處理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處理內容的效力,這裡的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強制履行,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司法強制執行;對行政主體的強制履行通常則由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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