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中,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2021-05-24 18:40:48 字數 6331 閱讀 3455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看成引誘別人追你。

要約:向別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可以看成是別人直接追你。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樓:法律快車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消費者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如果他吆喝「冰棍、紅豆冰棍,五毛一根!

」,這就可以構成要約了。

一旦出現了購房糾紛,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於要約,消費者據其購買了房屋,其內容就應該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廣告中的承諾,則應視為開發展違約;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於要約邀請,則廣告的內容就不能當然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僅能作為一種參考,並不具有約束力,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銷售廣告中的承諾,即使消費者確實是因為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張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

4樓:手機使用者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

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並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其要件包括:

第一,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的商品沒有註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於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櫃檯內標明**陳列的商品和髮廊標明**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眾說紛紜。

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於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於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汰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裡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於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範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

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隻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計程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於主觀範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於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規定的目的是使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白無誤地向對方表明這是一個要約,不是要約邀請,使對方不致發生誤解。

按本規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確(不論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項要約的,一律推定為要約邀請。實踐中商業廣告註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註明有效期的,通常視為已經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載有僅供參考、須我公司最後確認為準、配置、**如有變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樣,則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不構成要約。

5樓:主題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種意思表示。 2、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

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6樓:匿名使用者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

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7樓:手機使用者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雖然在理論上,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很大區別,但事實上往往很難區分。

當事人可能原意是發出要約,但由於內容不確定只能被看作是一個要約邀請。當事人可能願意是發出要約邀請,但由於符合了要約的條件而會被判定為是一個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為要約邀請。]

8樓:暖雲律師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

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定義不同

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針對物件不同

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具備內容不同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要約」特點:

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

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 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 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傳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5、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所述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不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數人) 邀請發出要約,還提出了某些交易條件。

商業廣告則分為提出交易條件和單純宣傳兩種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在要約邀請中提出交易條件的保障。以格式條款為例可以說明問題,因為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

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方式) 提出:「假一罰十」,這個「假一罰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 ,只能是要約邀請。

在嚴格意義上它也不是交易條件,而是交易條件的保障。經營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給付, 「假一罰十」,是第二次給付,是第一次給付不符合約定的演變,是締約責任(合同無效時)或者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時) 的承擔。

要約邀請中「假一罰十」、「缺一罰十」這一類諾言如果不能確認為先合同義務或者不承認其可以演變為合同義務,則相對人就會二次受害。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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