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是什麼?

2021-05-09 19:41:30 字數 5182 閱讀 4791

1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的方式: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

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

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中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4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的方式: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

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合同法中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據《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二、承諾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作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必要條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要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因此,第三人進行承諾不是承諾,只能視作對要約人發出了要約。

如果訂約的建議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並且如果該訂約建議可以構成要約,則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諾。不過實際上,最後能夠作出承諾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懸賞廣告。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人對要約簡單地回答同意並不多見,因此,必須對受要約人的承諾進行分析。

如果僅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實質的不一致,則不應當否定承諾的效力。如果承諾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條件,就要分析這些新的條件是否從實質上改變了要約的內容,如果沒有從實質上改變要約則應當認為是對要約的承諾,如果從實質上改變了要約的內容,則不應認為是一項承諾,而應是對要約的拒絕並可能構成反要約。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

如果承諾期限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6樓:匿名使用者

承諾是在要約之後,具體定義合同法上是有的。說白了,承諾是對要約的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承諾的生效一般伴隨著合同的成立,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7樓:振宇集團公司

承諾合同,指是以是否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要件的一種合同分類,與實踐合同相對應。承諾合同的成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只需合意即可。

合同法 中的 “要約” 是什麼含義?

8樓:華律網

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的生效條件有以下幾條: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築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之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9樓:梅溪三槐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①要約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③要約的失效。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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