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有什麼作用

2021-03-19 18:20:16 字數 5539 閱讀 6129

1樓:楊升霖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的住房再次**或者進行抵押。

2樓:匿名使用者

預登記制度是保障將來實現物權的重要手段,在當下房地產的按揭買賣中具有重要價值,是解決「一房多賣」的有效手段。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物權法對預告登記是怎樣規定的?

3樓:睿智小寧

《物權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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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預告登記得意義:

1、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我國不動產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不僅為生活所必需,而且成為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原先被視為禁區的許多不動產權利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導致和促進了土地二級交易市場的建立及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

作為不動產登記制度之一的預告登記,具有服務不動產交易的功能,因此,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請求權人的權利,有利於保護交易中的第三人,有利於我國不動產市場健康的有序發展。

2、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現實生活的迫切需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買賣房屋已成為普通百姓的常見行為,但普通百姓作為消費者購買預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據與預售人訂立的預售合同享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並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

3、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的需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及《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變動屬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我國一些法律僅就不動產物權變動粗略地規定了應當登記,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但並未建立健全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4、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地方立法上升為國家立法的需要。

基於預告登記的重要作用,我們認為,當地方立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經驗並發展成熟時,就應當將其上升為國家立法。這也是我國立法上的一條重要經驗,如公司法的制定就是以地方立法為先導的。為此,我國民法立法應當吸收地方立法的實踐經驗,創設預告登記制度,並對其內容加以具體、明確的規定。

4樓:成都律師蒲浪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土地等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所以,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登記為其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

6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到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特權公示公信應該採用登記的方式吧。

8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國家擁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記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9樓:可樂可123可樂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產權轉移要求不同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產權轉移時間不同

1、不動產物權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

2、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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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

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3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的要求或時間不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2樓:麥迪vs耗子

動產以交付為準

,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準。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已登記為準。具體你可以去看一下《物權法》。

其具體不同點: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一般來講,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具體三者競合的情況因為篇幅有限,不能細明,建議你去看一篇文章:典型擔保物權競閤中的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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