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時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2021-05-18 22:17:13 字數 5625 閱讀 8590

1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宋神宗時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把糴買常平倉糧的本錢作為青苗錢,散給每家每戶,命令他們出二分利息,春天散出,秋天收回。青苗法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開始實行。

這對調節糧價、救濟饑民有一定作用。青苗法推行後,南方農民認為很是便利。一般農民也願意到州縣去借青苗錢。

青苗法雖然收百分之十利息,二次借貸收百之四十利息,但還是比私人百分之百的高利低得多,因而對高利貸起了一定限制作用。不過由於青苗錢貸款不敷分配,高利貸在農村還是很活躍,青苗法的實施給國家帶來一定財政收入。然而,其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官吏在散斂青苗錢時敲詐勒索,有時折價計錢,使一些農民蒙受到損失。

王安石改革思想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基本特徵

2樓:匿名使用者

王安石變法主要有五大內容。

內容之一是實行青苗法。每年春天青黃不接的時候,**以較低利息貸款或借穀物給農民,秋後償還,農民由此免受地主豪紳的高利貸盤剝。

內容之二是實行免役法。官府的各種差役,百姓可以不再自己服役,而是改由官府僱人服役。百姓按貧富等級,交納免役錢,原來不服役的地主、官僚也要交錢。

內容之三是實行農田水利法。**獎勵開墾荒地,興修水利,發展農業生產。

內容之四是實行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土地,按照土地的好壞、多少規定納稅的數目,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內容之五是實行保甲法。**把農民按戶組織起來,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由地主充當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每家兩個壯丁即出一人為保丁,農閒習武,維持治安,戰時入伍,充當兵丁。

王安石改革思想的主要目的是 達到富國強兵,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就不難看出他思想的基本特徵了。

王安石變法的基本特徵:王安石勇於進取,又非常務實,他提出了較全面的政治改革思想,並全力實施,對增強宋的國力,鞏固統治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他的改革思想和實踐是為了鞏固君主統治,因此,只能立足於緩和社會矛盾,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宋積貧積弱的問題。

而且他依靠君主和封建管理制度來推進改革,實踐中產生了不少負面影響。

3樓:最笨哲人

王安石新法的內容:在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在軍事方面有減兵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並設定軍器監等。

其特點是限制大地主土地兼併,減輕農民負擔,緩和階級矛盾,增強軍事力量,實現富國強兵。

4樓:靈魂巡遊者都藍

主要內容: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2023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 熙寧五年(2023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

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 熙寧三年(2023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

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

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2023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定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借貸錢物。

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2023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

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供給馬匹,或**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

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202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2023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2023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

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基本特徵:

王安石改革思想的主要目的是 達到富國強兵,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就不難看出他思想的基本特徵了。

王安石變法的基本特徵:王安石勇於進取,又非常務實,他提出了較全面的政治改革思想,並全力實施,對增強宋的國力,鞏固統治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他的改革思想和實踐是為了鞏固君主統治,因此,只能立足於緩和社會矛盾,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宋積貧積弱的問題。

而且他依靠君主和封建管理制度來推進改革,實踐中產生了不少負面影響。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5樓:儒家子沅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2023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 熙寧五年(2023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

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 熙寧三年(2023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

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

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2023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定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借貸錢物。

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2023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

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供給馬匹,或**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

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202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2023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2023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

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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