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有訴訟時效性,為什麼要設定訴訟時效制度

2021-03-19 18:18:58 字數 2716 閱讀 8872

1樓:亢龍飛天

需要這樣否則很多案子不就是永遠不會審訊完畢了。對當事人來說這些也可以說是解脫(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是審判人員安排工作的方法。。。拖太久對誰也不是好受的事情)

為什麼要設定訴訟時效制度?

2樓:咚咚鏘蹦擦擦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

義在於:

首先,有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確定化的社會關係。若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而長期怠於行使,則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於在當事人之間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係。因此,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照料者,若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並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棄該利益的意思,那麼他人更無關心、照料其利益之義務,應當撤銷對他利益的強行保護。

其次,通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不僅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面,這是為了敦促當事人及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儘量不要懈怠。

另一方面,這是因為案件拖太長的時間會導致很多問題,比如取證方面將十分困難。

為什麼要有訴訟時效,過了時間之後真的不能再追究責任

4樓:弘厚丶律小助

訴訟時效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而設定的。中國訴訟時效採取的是勝訴權喪失說。也即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未消滅,但喪失了勝訴也即獲得司法保護的可能。

以債權為例,債權時效屆滿,債權人去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如對方當事人主張時效抗辯,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如對方不主張則照常審理。之所以受理是因為債權並未消滅,不援引不處理則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也是因為債權尚存在。

援引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為原告勝訴權已喪失。如果判決原告敗訴,被告清償債務原告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樣因為債權並未消滅

5樓:寸淑英次琬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比如我2023年4月13日借你1萬元,約定兩年後還即(2023年4月13日),那麼從2023年4月14日開始,至2023年4月14日晚上24點止,是屬於訴訟時效期間,那麼過了這時間,我就可以不還,當然你還是可以告我,但是你的勝訴權已被法定的剝奪了!

當然以上只是派出了其它特殊因素,真正司法實踐中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等!還有特殊訴訟時效(1年、3年、5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法律為什麼要設立訴訟時效?

6樓:吾本漁樵

(一)有利於及時地調整民事

法律關係,更好地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民事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它表現為人們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在現實生活中,不存在沒有權利的義務,當然也不存在沒有義務的權利;在很多情況下,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因此,人們只有各自都積極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才能保持社會關係的和諧、穩定。

為了督促人們積極地行

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律上需要有相應的措施,時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種。社會主義民法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並不是要懲罰不及時行使權利的人,更不是要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通過訴訟時效的限制,促使權利

人積極地實現其權利,以及時地結束民事法律關係的不穩定狀態,穩定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同時也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更積極更有效的保護。

(二)有利於加速社會主義企業資金的週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需要雄厚的建設資金。現在我國在經濟建設中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是資金短缺。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是增加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如果各個企業都能夠加速流動資金的週轉,就可以節省出大量流動資金。訴訟時效制度促使人們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誤

而導致的損失。這可以從一個側面對加速資金的週轉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三)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地、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提高人民法院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

社會主義民法通過規定訴訟時效,使民事案件當事人及時地把糾紛提起到法院處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為年代久遠、證據滅失、當事人亡故、取證困難而難於審理,從而使民事糾紛案件及時得到解決,提高辦案質量。此外,也有利於使人民法院擺脫一些陳年積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受害人及時自覺主動地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個法諺:不能讓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大覺。

為什麼要設定「訴訟有效期」這樣的法律機制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訴訟有效期,是訴訟時效。意思自治是民

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精髓在於賦予民事主體的自我選擇權與自我決策權。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一旦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歷經久遠,已經為社會所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則權利人再對過去的事實自由行使請求權,就難免會有害於以該事實狀態為基礎所確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時,年代久遠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審理,即使在舉證責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裁判結論也未必與事實相符。

所以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應當通過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來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則。

說的簡單一些,不能躺在一些權利上睡大覺,及時處理,對自己,對社會安定,對糾紛的處理都有好處。當然不是所有的權利都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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