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而一般保

2021-04-20 06:43:24 字數 1253 閱讀 5329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專的保證人在屬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並不享有這一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享有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的訴權,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

但其實這一說法是有問題的,因為一般保證中,債務人再次承諾履行債務或者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時,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此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尚未起算,根本談不到中斷問題。因為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起算點應該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從這個起算點開始至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或六個月內,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雖然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但這只是司法實踐的簡化處理,這條規定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是有衝突的。

為什麼「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從債務訴訟時效也隨之中止」?

2樓:sb碳苛

債權bai人是權利人,當法定事du由導致主zhi

債務訴訟時效dao中止時,保證債務的專訴訟時效肯定也屬隨之中止;因為同一個法定事由肯定是同時影響2個訴訟時效,而不是說先影響這個後去影響那個,所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而中止;

只有當主債務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只***的訴訟時效時,法定事由才會單獨的隻影響保證的訴訟時效;比如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確認了保證人的責任後,就一直找保證人,不找債務人,2年後導致對主債務的訴訟時效過期;此時就只***的訴訟時效,那麼發生法定事由就只導致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止。

關於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問題。。。

3樓:中顧法律網

1、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專上屬於屬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後半部分」就「消失」,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2、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指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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