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行政拘留15天,什麼情況下拘留可以繼續順延15天???

2021-03-19 18:20:43 字數 4919 閱讀 8092

1樓:魏進讓

未成年人打人 被判攔路搶劫罪 這事是幫朋友出氣 指使者沒進去 現在就一個打人的在看守所 但是被打人沒丟財物也沒受傷 也提出過撤案都和解了,如果認定是搶劫就是刑事犯罪了,不是一般的行政案件,如果是刑偵案件,在逮捕之前就應該取保候審。

2樓:匿名使用者

1、應該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

夠刑事處罰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最高15天。

2.真要是申請取保候審,那就要看分局領導審批的時間了。

3.刑事拘留最長37天,如果再辦不了,就要逮捕了,會通知你這個監護人到場的。

什麼情況下拘留可以繼續順延15天???

3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兩種情況下拘留可以繼續順延15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於「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

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複雜」、「案情複雜」、「重要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1、將司法審查機制引入拘留延長決定程式。即在拘留決定程式中,由外部機構或中立的司法機構來審查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濫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狀況。

2、檢察機關要加大監督力度,把對延長拘留期限的監督作為偵查監督的重要內容。先後2次以「延長理由違法」向公安機關發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並責成公安機關書面答覆。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稽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4樓:勤奮的陸

拘留不可以順延,連續拘留是違法的。

司法拘留(民事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

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稽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很明顯你親屬的情況就是司法拘留這種情況,《民事訴訟法》中對拘留適用的條件、天數有具體的規定,即第一百零二條列出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的六種行為,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連續拘留是違法的,拘留是一種可以重複適用的強制措施,但是,《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兩次拘留之間應當間隔的天數,給變相連續拘留開啟了缺口,造成有些執行人員為儘快執結案件,「放了再拘、拘了再放」的現象時有發生。

擴充套件資料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由於目前中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採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淡漠了人權保護,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

根據在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經驗,認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為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為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式,是嚴重錯誤的。

2、需經院長批准。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准。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式如同虛設。

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後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准。當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採取拘留手續,但過後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准手續。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

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於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權利。

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將被執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而這一點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但「承認並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一條件規定的過於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一份具結***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徵性履行一部分義務也提前解除。

為了維**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應當進一步嚴格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必須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後方得解除拘留;對其他妨礙執行行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總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種執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決執行難的靈丹妙藥,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同樣蘊涵著一個法律價值追求的問題,我們應該端正認識,切實把握法律實質,在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司法拘留,打擊和懲罰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人員,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5樓:秋實

我和你的問題一樣,己經過了十五天,還不放人,不知為什麼?

6樓:憤怒的拳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分三類: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很明顯你親屬的情況就是司法拘留這種情況是可以,《民事訴訟法》中對拘留適用的條件、天數有具體的規定,即第一百零二條列出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的六種行為,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拘留是一種可以重複適用的強制措施,但是,《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兩次拘留之間應當間隔的天數,給變相連續拘留開啟了缺口,造成有些執行人員為儘快執結案件,「放了再拘、拘了再放」的現象時有發生。但連續拘留是違法的

7樓:day忘不掉的痛

拘留都是強制的,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會連續執行。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稽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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