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孀補助的規定,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2021-05-14 11:39:25 字數 4200 閱讀 3087

1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1)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公佈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3)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中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遺屬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2023年2月26日政務院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023年1月26日政務院頒佈);

關於對職工退休待遇實行補助的通知 (陝勞人險發[1986]145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陝勞發[1995]345號)

陝西省勞動廳**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發[1995]283號)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陝西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陝勞發[1997] 232號)

關於原行業統籌單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職)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1999]495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陝勞發[1999]559號)

關於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請示的覆函(陝勞辦函字[2000]108號)

關於將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陝勞社發[2000]190號)

關於進一步確定供養直系親屬範圍和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0]37號)

關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後有關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1]253號)

《工傷保險條例》(2023年4月16日***頒佈);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82號)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3〕65號)

條件範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物件,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物件,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範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範圍,不受本條限制。

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2樓:just享受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親屬需滿足如下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

3樓:mango菌吃橙子

遺屬的享受標準 :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2、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死者的子女未滿18週歲的;

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

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回答此問題的朋友能詳細提供此訊息的檔案出處及檔案號,萬分感謝!

5樓:找法網

我國勞動法中沒有規定職工遺孀的生活費,但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所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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