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勞動法對離崗退養待遇有什麼規定

2022-09-10 04:45:19 字數 5171 閱讀 2372

1樓:朱博律師

如有離崗退養協議,從協議約定;如沒有則按各地標準執行,各地標準不一;注意一點就是:雖然沒有書面約定,但一直按某一標準發放待遇,雙方都接受,可以視為達成一致的協議,應按協議執行;如果隨著時間推移,原約定金額過低,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適當調整,對仲裁不服,可訴至法院。

2023年***頒佈《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對於離崗退養的條件、程式、生活費等內容作出了原則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中列支,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

2樓:山野柴胡

【內部退養 再就業】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三條規定:關於內部退養的職工可否流動的問題。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11號令)的有關規定,對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辦理內部退養是安置富餘職工的一項措施,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後,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樓:律法劍掃

勞動法律不對離退人員待遇進行規定,因為勞動法律只能調整勞動關係,你所說的待遇,應是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所要處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不對職工離崗退養做規定,離崗退養,是企業內部行為,國家沒有此類檔案進行規範,現在企業五花八門,對退養人員工資發放,都是企業內部的規定,

新勞動法關於內退規定出臺

5樓:法律小精通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

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202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週歲、女到達50週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

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2023年7月23日***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援。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202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臺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臺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係。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6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國營企業工人如果不是自願退養,強迫退養怎麼辦

7樓:丁小儒

勞動法沒有規定內退,現在內退一般都是企業內部自己的規定。一般企業現在都不允許內退

8樓:淮北市濉溪路

我是工作滿20年內退的,前年退的時候拿625元/月

9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政策法規都是公務員定的,你們覺得這兩種退休方法公平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本人不同意內退該怎麼辦?

11樓:滄桑西夏

關於內退生活費部分,有法律依據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齡30年,年齡48歲,企業解困職工的檔案

關於退養人員再就業後是否享受勞動法保護?

13樓:止昭懿哀叡

根據省**批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理順國有企業勞動關係及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閩政[2000]文266號)第(一)條第4項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人員的規定,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簽訂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協議。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人員,應按《福建省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勞動部《關於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勞險字[1998]3號)文中也規定:

企業對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工作,可以實行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按連續工齡計算,按一定比例發放工資,所需費用仍在工資**中列支。離崗退養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發給退休費。

因此,退養人員可按其退養期間的月生活費作為其退養期間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其月生活費標準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本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繳費。

1.「內退」並不是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的概念!

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通常將「內退協議」看作為用人單位(企業)與職工之間「就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式作出變更」的補充協議,即,職工不必上班上崗工作;單位給予發放內退工資(或生活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允許職工另外從事其他工作和獲得收入,等等。只要「內退協議」不違法,通常,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認定協議對雙方的約束效力,雙方均應遵守。

2.您與單位的「內退協議至今到期,本人可以享受正式辦理退休。現在省社保局對我的退休不符合條件,本公司不能按照當時協議書實施辦理退休,而導致違約。

」既然單位在協議中承諾為您辦理正式退休,而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不符合退休條件,不予辦理。單位應當承擔這一後果的責任。

3.如果在「內退協議」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標準,您可以要求單位賠償違約金,相反,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您若要求違約金,通常不會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援。建議您:

要求單位恢復勞動合同的履行,恢復原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工資獎金等)。這種訴請通常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援(理由就是基於第1條的分析意見)。

4.重點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合同法!)。

注意: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內退協議」的約定內容、原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是否可以安排原有崗位的現狀、以及本人是否能夠勝任崗位工作條件等等。

「內退」問題,現在並不普遍了,也只有老國企在九十年代末或本世紀初才有這種處理方式。

14樓:挎籃背心兒

這個相關法規是有規定的,

勞動部2023年頒佈並實施(至今仍然有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2、13條規定如下:

12.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檔案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其實這兩條的解釋是比較模糊的,所以你只能結合時代背景來看——當年是全民下崗的時代,為了保持穩定,所以出臺了這些規定。現在來看,當時所說的「離崗退養」到底算不算「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那真的只能說是天才知道了。

其實勞動合同法上面也體現出這樣的精神,就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就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了。其實說白了就是說,你們都已經退休了,拿著很高的退休金,就沒有必要再給補償金了。

當然,就你這個個案來說的話,究竟應該怎麼認定,也很難講,但是你要理解勞動局的這個決定,因為這種個例沒有任何的法律具體規定,只能是說看他們的裁判了,那他們肯定也不可能裁判你這種屬於受理範圍,不然全市當年的退養職工都來鬧來了,這不又不穩定了麼?說白了就是一句話,兩個字「維穩」就對了!

其實勞動合同法上規定過一個月不籤合同,給雙倍工資,本意也不是說不籤合同勞動者就真的有啥損失了,多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其實本意是要督促企業儘早籤合同,這樣打起官司來仲裁、法院省事了。所以說你硬是去要那個沒簽合同的錢,加上前面的顧忌,他們當然會商量出來一個這樣的結果了,也不奇怪!

當然,出了籤合同以外,其他的一些還是要受到勞動法保護的。至於你的父親的問題,要分成幾塊:1 沒簽合同你要錢,這塊估計要不成了,也就算了;2 工傷部分,如果真的認定是工傷的話,還是應該用人單位負責的。

奇怪的就是你為什麼不以這個理由提起仲裁呢?

你應該以工傷賠償提起仲裁,如果還不受理的話,那你就去法院,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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