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的問題

2022-12-30 20:10:13 字數 1169 閱讀 1599

1樓:貴陽傑上海主任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祝福!

2樓:匿名使用者

1、所謂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期內因各種原因而停止履行。你所說的情況是合同到期自動終止,不企業單方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2、現行勞動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企業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合同期滿不續約,你說的三十天的提前通知適用於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用於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3、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相關規定見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4、勞動合同到期不得自動終止的例外情況:(1)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2)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六級以上傷殘。

5、有的城市在制定地方法規時可能會規定對勞動者特別有利的內容,要求企業在合同期滿後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比如廣東省以前就有這種規定(早就廢除了),建議你查一下當地法規。

6、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非是勞動者拒絕續約,否則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很遺憾,該法要到2023年1月1日才實施,遠水不救近火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同建築隊屬於僱傭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你的情況屬於僱傭人員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傷。

希望你買了保險,買了保險的話,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可能才涉及到僱主。

4樓:匿名使用者

肇事者如果是你的話,並且交通責任認定書認定你是全責的話,最終的賠償主體仍然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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