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嗎,承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要約是法律行為嗎

2021-05-21 00:15:41 字數 3177 閱讀 7292

1樓:一木一春

要約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

2樓:春水繞雪

是,不是事實行為,是法律行為

承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要約是法律行為嗎?

3樓:戚廣利

承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史上寬《債法總論》第19頁:「要約為意思表示,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僅因要約尚不能發生當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為」;二是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頁:

「傳統的大陸法觀點認為,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為」。

4樓:靠邊站確嫉

史上寬《債法總論》第19頁:「要約為意思表示,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僅因要約尚不能發生當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為」;二是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頁:「傳統的大陸法觀點認為,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為」。

要約是不是法律行為?答案說不是,為什麼?

5樓:123夢隨鑫飛

史上寬《債法總論》第19頁:「要約為意思表示,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僅因要約尚不能發生當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為」;二是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頁:「傳統的大陸法觀點認為,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不是法律行為,而只是意思表示。考慮下雙方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稱之為法律行為。要約和承諾組合在一起,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合同,才能稱之為法律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麼說要約和承諾是法律行為?

8樓:椏楓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因為要約和承諾能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能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所以它就是法律行為。

9樓:燕出雲

你瞭解法律行為的性質就不會問這個問題了

要約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5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要約的法律性質是意思表示。是一種以訂約為目的的非法律行為。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不是事實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同時要約的目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若無訂立合同的目的,也不構成要約。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種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約束,是一種義務的承擔

12樓:高度強

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所做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13樓:辰炎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

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故合同法中的承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14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民事法律行為一般要求必須是合法的,因為要分情況看,如果承諾內容合法,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否則就並非民事法律行為。

要約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什麼意思

15樓:未來法律

您好: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1、具體即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要約,承諾人是難以作出承諾的。即使有了承諾,也會因為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造成合同不能成立。

當然,合同的性質不同,其主要條款亦不相同。究竟哪些才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具體予以判斷。

2、所謂確定就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合同內容不能含糊不清,否則受要約人就難以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就會無法承諾或難以與要約人達成一致。故可見,四方面相輔相成才構成了一個有效要約的四個必備要件。

我國2023年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在第3條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當違約責任。無疑,這一變化也反映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廣告與宣傳材料的內容究竟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內容的,從確定性角度的一種靈活變通。

要約的法律屬性

(一)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訂約人要想使對方與自己達成一致,就需向對方作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而且要使其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產生一種拘束力。正是由於法律規定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到要約的內容拘束,才使承諾成為可能。故只有經過要約這一階段,雙方意思表示才能一致,合同也就才能得以成立。

(二)要約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謂法律上的拘束力即意味著: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只要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就要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要約人不得變更或撤銷要約的內容。故可見,要約並非是一種不能產生行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反過來看,也正是由於要約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其與要約邀請不同。

(三)要約雖然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一方面,由於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要約只有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亦即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而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就是使合同的實豌得到國家法律強制力的保障。所以,要約是合同成立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並非民事法律行為本身。

(四)要約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而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都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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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民事 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為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民事法律行 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該要件即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對意思表示的要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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