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和商標法上的不同標準

2021-05-30 02:53:19 字數 4672 閱讀 8271

1樓:包理忠

商標使用問題研究在商標權保護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不僅是判斷商標權能否被撤銷的法定要件,且由於使用會導致商標知名度發生變化,故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因商標使用所形成的不同商標之間的知名度差異在認定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以及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對商標使用及其保護強度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全面、明確的規範,闡明瞭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含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使用行為。但儘管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已經有了相對明確和完善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仍對何為商標的使用以及商標使用的法律意義有些模糊的認識,易導致商標權保護範圍界定不清或者給予不適當保護強度等問題產生。

製造高仿品牌怎麼定罪

2樓:小李讀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涉嫌商標侵權 南寧一假冒品牌生粉生產廠家被查獲

5月11日上午,位於北際南路一家假冒荷蘭「風車」品牌生粉的廠家,被南寧市工商執法人員揪出。在現場,假貨外包裝版本達三個之多。讓執法人員大跌眼鏡的還有,普通生粉、一臺灌裝機再加一臺磅秤,就構成了一家「進口企業」。

假冒荷蘭風車品牌生粉的廠家面積並不大,貨倉加製作間同在一起。現場執法時由荷蘭風車品牌上海機構的工作人員辨認假貨,配合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調查進行。

經辨認,倉庫堆放的貨都為假貨。荷蘭風車品牌上海機構的工作人員介紹說,較明顯的區別在,2023年8月之後,荷蘭風車品牌的生粉都標上了***,而這些假貨的外包裝未有。

另外,包裝袋上的商標圖案風車設計也不同。**的風車風葉片為4片,而假貨是5片。荷蘭風車品牌起源於2023年,假貨設計成2023年字樣。

一些假貨為了以假亂真,也把**的外包裝設計直接「克隆」了。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陋嘢貨」外包裝有三個版本之多。

執法人員發現,在現場還有一臺灌裝機和一臺磅秤,灌裝機上有未裝完的生粉,磅秤也在通著電。一些來不及裝粉的包裝袋放在一旁。

機器雖然沒有開動,但通過這些物品,執法人員對該廠家大致的「生產」過程也明白了——廠家從市面購買回生粉,然後灌裝入袋,過一下秤。如此,一個假冒進口的品牌生粉就「炮製」出來了。既然是假貨,不夠秤也讓人理解了,現場一包標重25公斤的生粉,實際才有20公斤。

據瞭解,該廠家2023年2月份註冊,存在已有兩年多時間,荷蘭風車品牌上海機構的工作人員說,他們是最近才接到一些商家的舉報。

廠家負責人提出他也有兩個商標所有權,甚至還有一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風車圖形作品登記證書。經執法人員檢視,商標註冊證卻是:桂泰風車和桂泰。

在包裝袋上做了手腳,正面部分用自己的商標,背面卻稱原產地為荷蘭,用了他人公司地址,這些都屬於假冒產品,同時也涉嫌了侵犯他人商標權。執法人員解釋,「通俗點理解就是『傍名牌』,侵權多為採用高仿,或者是近似商標。」

對於廠家出示的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風車」圖形作品登記證書,執法人員認為,這只是對一個設計圖案的認可,並不代表為國家工商總局的註冊商標權。

當日,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副支隊長何長喜介紹,經清點,涉嫌侵權的袋裝生粉約有290包。根據《商標法》相關條例規定,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侵犯註冊商標罪,受商標法,民法,刑法調整

一、根據《商標法》第39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具體形式有: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其具體措施有: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消除庫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

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

2.罰款。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賠償損失。由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但是,被侵權人的註冊商標在侵權案件被查處時已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冊之日起沒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而沒有提出制止的;使用註冊商標,沒有標明註冊標記的,被侵權人則不得請求賠償。

二、根據《民法》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侵權人受到了損失;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這些構成要件也適用於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責任。

但是,在商標侵權賠償責任的的構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處,這就是對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和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按推定、擬定原則確定。商標權遭到侵犯時,被侵權人要對侵權人的過失、自己所受到的損失數額以及因果關係等進行舉證是很困難的,如果對過失、損失數額不採用推定、擬定原則,被侵權人實際上將不能請求侵權人賠償。

三、根據《刑法》規定

對侵犯商標權構成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

1.根據《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2.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根據《刑法》第215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商標權犯罪與之前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對比

(一)降低了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而在《經濟犯罪追訴標準》中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數額)在10萬元以上,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

(二)在假冒註冊商標罪中增加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解釋》規定,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也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分別規定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起刑標準,縮小了兩者之間起刑數額的差距。在《刑法》和《偽劣產品案件解釋》中並沒有對「個人」和「單位」侵犯商標權犯罪區別對待,在《經濟犯罪追訴標準》中,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個人犯罪的5倍。而根據《解釋》第14條的規定,單位實施包括侵犯商標權在內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按照《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

實踐中不少同一不法分子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設立了多家法人單位從事製假、售假活動,有的甚至設立不同的公司,在同一生產車間的不同生產線進行造假,以此來逃避或減輕處罰。對此,應當嚴格區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界線。對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他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也應依照刑法有關個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明確了觸犯不同罪名時的處罰原則。《解釋》第13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五)明確了「相同的商標」的概念。《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這是對「相同的商標」所作的擴大解釋,在適用上應當注意,所謂「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是指把假冒商標和註冊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對比觀察時才能發現差別。

「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標與「近似」商標是有區別的,前者可以構成侵犯商標權犯罪,後者只是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兩者的區分判斷上,應當採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從行為人使用的商標和註冊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顏色,以及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等各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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