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有什麼法律意義

2021-03-19 18:35:46 字數 3219 閱讀 2680

1樓:掘金知產

一、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1、債務重組方式一:資產清償債務。

資產清償債務包括現金清償債務和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需要根據各個不同型別的資產確認處置損益,這點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損益確認是大體一致的: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營業外收支,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投資收益,投資性房地產和原材料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企業庫存商品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等。

2、債務重組方式二:債務轉為資本。

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我們一般理解中的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較多的方式,即債權人將債權變為股權,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

3、債務重組方式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般情況是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情況。

4、債務重組方式四: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對於債權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債務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需要說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偵務重組方式下債務人應當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項確認和計位要求,確定其最佳估計數,期末所確定的最佳估計數與原預計數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有什麼法律意義?

1、債務重組的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2樓:忻其英漫妍

債務重組有九種基本方式。

包括:1、債務轉移;2、債務抵銷;3、債務豁免;4、債務混同;5、削債;6、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7、債務轉為資本;8、融資減債;9、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法律屬性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 是一項法律活動, 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 例如, 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 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 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 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 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 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二、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 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 「法定準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三、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債務人經過債權人同意,把債務轉移到第三人身上。這就叫債務轉移。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抵消。債的抵消依其不同的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抵消與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依有抵消權的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而合意抵消因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約束,當事人須就抵消達成一致,即可發生效力。

債務重組有什麼意義

3樓:小硯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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